我是王建剑律师,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
这几年代的工程案子,我接触过不少"串标黄牛"——也就是行内说的工程掮客。他们大多不是台面上的投标人,干的活儿是牵线、出借资质、代做标书、介绍陪标,有的还是招标代理公司的人。很多人被带走之前都觉得自己"只是介绍介绍,出不了大事"。可真到了看守所门口,才知道这事儿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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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掮客为什么会成重点打击对象
串通投标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是个真正的身份犯——原则上只有投标人或者招标人才构罪。但《刑法》第二十五条的共犯制度,让没有身份的人也能以本罪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你虽然不是投标人,只要和投标人搭上了共谋、帮了实质性的忙,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2026年8月这波整治信号很明确。8月4日拉萨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里,石某等人组织起犯罪团伙,拉拢几十家甚至上百家投标单位参与围标,涉案中标金额1.4亿余元;同一天哈密市的通报,直接点名要加大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黄牛掮客"的查处惩戒力度。掮客,已经成了重点盯防的人群。

二、掮客也分三六九等
从案子看,工程掮客大致三类。组织型的最危险,自己就是操盘手,统一布点、定报价、分利益,往往被认定为主犯。帮助型的,出借资质、代制标书、介绍陪标,大多是从犯,常常免刑或者只单处罚金。还有一类是招标代理掮客——本该中立的代理机构人员,泄露信息、量身设招标条件、组织陪标,危害最大,也最容易被人忽略。
我办过一起代理掮客的案子,很有对照意义。杨立贤案((2019)黔2323刑初175号)里,代理机构负责人组织陪标、统一发预算,甚至案发后还召集人作伪证,最后串通投标罪加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了一年四个月。而范宝江案((2019)湘07刑终8号),同样是招标代理人员按招标人授意为内定目标帮忙,虽认定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退了违法所得、自愿悔罪,改判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同样是代理掮客,差别就在有没有牵连他罪、有没有退赃悔罪。

三、中间人不是一定构罪
这一点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李某有行贿案((2014)肇中法刑一初字第3号)早就定过调:串通投标罪是身份犯,投标人构不构成罪还没查清之前,不能单独去追诉中间人。如果当事人纯粹是出借资质、介绍陪标的居间人,没以自己或被借用名义投标、没参与意思联络,完全可以主张主体不适格,把罪拦在门外。
还有共犯地位的抗辩。绝大多数掮客在案子里处于辅助环节,只要能固定"受雇于主犯、拿固定报酬、没参与报价控制"的证据,就能争取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黄某、马某案((2015)鄂枝江刑初00188号)里,代理人员马某用投标人给的设备参数做招标文件、允许以三家公司名义投标,认定共犯但免予刑事处罚;张某燕、王某案((2025)吉0184刑初360号)里,代理人和投标人伙同串通,两人坦白、认罪认罚,分别拘役三、四个月、缓刑,各罚两万。帮助型、代理型掮客即便构罪,整体也是轻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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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点体会
工程掮客的案子,最怕当事人"我以为没事"拖到被立案才找律师。身份决定刑档,作用决定缓刑——越早把"人"找对、把"作用"看准,腾挪的空间越大。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