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刘东阳律师深耕商标法律服务十余年,处理多起商标案,凭专业素养和策略保障当事人权益。
专业履历与行业影响力
刘东阳律师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身兼数职的他在行业内颇具影响力。他还是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硕士企业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员等。他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服务能力,既精通商标确权程序,又擅长侵权诉讼等争议解决。他经办的“麻x天”“鑫xx坊”商标侵权案分别入选《知识产权报》年度十大案例及地方司法典型案例;“sxxxs”商标撤销复审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活动行”案成功以“使用在先”抗辩驳回原告诉求,这些案例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能力。他服务的客户涵盖今麦郎、ubras等众多企业,还代理过《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等同名作品侵权案。
第14类珠宝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上诉案
案件背景
案号为(20xx)京行终7xx5号的第14类珠宝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上诉案,案由是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这是在第14类首饰、珠宝类商品上提交连续三年商标使用证据的二审案件。
介入状况
刘东阳律师作为上诉人简某的代理人介入时,原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定诉争商标存在有效使用、维持商标注册,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诉讼策略与法条支撑
刘东阳律师在诉讼中仔细梳理全部证据瑕疵。他指出权利人提交的网站订单、购销合同、宣传物料等均为复印件,无原件与公证佐证,合同无配套发票无法证明实际履行,网页证据无时间、原始载体支撑,各类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他依据《商标法》(2013修正)第四十八条关于商标使用定义,即须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流通行为;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他人可申请撤销商标的规定,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于第14类核定首饰商品上不存在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其他相关经典案例及处理思路
第30类“Dy”商标撤三复审上诉案
在案号为(202x)京行终9xx号的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审原告黄某的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复审决定,原审法院撤销复审决定后,上诉人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为代理方整理全套证据,提交商标许可合同、品牌加盟协议等相互佐证的材料,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于第30类核定调味品商品上存在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某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行政案
案号为(202x)京73行初6XX8号案件,刘东阳律师作为第三人代理人介入。原告补充某商城商品销售网页作为证据,但刘东阳律师通过分析指出网页商品标注未体现诉争商标,对应商品不属于核定类别,无法证明商标的商业使用,依据《商标法》相关条款进行辩论。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再审案
在案号为(202x)最高法行再1xx7号的再审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大连出口加工区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商标评审、一审、二审阶段均认定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他补充海关官方答复书等全套证据,厘清单据时间冲突问题,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于第7类核定加工设备商品上存在商业出口使用。
刘东阳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效的诉讼策略。无论是证据的梳理还是法条的运用,都精准到位,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典范,让人们看到了专业律师在解决复杂法律问题时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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