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涉案金额、退赃情况、认罪态度等因素直接影响法院是否适用缓刑。对于涉案金额较小、具有多项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存在适用缓刑的空间。

案情简介

沈某,男,42岁,原系XX市某民营医疗企业采购经理。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沈某利用负责医疗器械采购的职务便利,在供应商筛选、价格谈判等环节为多家供应商提供便利,先后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8万元。

2025年7月,公安机关以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向XX市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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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沈某对收受8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第一,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第二,沈某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8万元。

第三,沈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沈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沈某的全额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材料,综合论证沈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裁判结果

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8万元,鉴于其具有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缓刑适用的实践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全额退赃是法院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之一,能够有效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对于涉案金额较小、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