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至4月,金某网上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吴X等九人分工配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侦查、公诉、庭审,法院综合情节作出判决。
明灵玲律师(执业证号:142032201811018767),就职于湖北中和信(十堰)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经验。2025年,她参与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3月至4月,被害人金X在网上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被告人吴X、杨X、康X、李X、杨X山、李X晨、章X、郑X、吴X滚明知涉案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仍分工配合,通过募集虚拟币上押、线下取现、转移赃款等方式,为诈骗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中,吴X负责对接诈骗团伙、募集虚拟币并安排取现人员;杨X负责组织人员前往案发地取现、调度人员与车辆;康X提供虚拟币用于上押并接收回款;郑X参与线下收取赃款;李X、杨X山、李X晨、章X受安排前往案发地转移赃款;吴X滚协助租赁车辆、预定民宿、接应取现人员。本案涉案资金共计690万元,除吴X滚外,其余八名被告人掩饰、隐瞒数额均达50万元以上,且造成被害人损失25万元以上,均属情节严重。
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吴X等九名犯罪嫌疑人,于2025年4月至5月先后将各被告人抓获,其中李X晨、章X主动投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手机、现金等作案工具与赃款,固定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就从犯、自首、坦白、退赃、缓刑适用等发表辩护意见。明灵玲律师仔细分析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有利情节。
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与情节,对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量刑情节逐一审查认定。经审理认为,九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除吴X滚外,其余八人均属情节严重。
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自首、坦白、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吴X、杨X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四年,并处罚金;康X、郑X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赔,适用缓刑,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李X、杨X山、李X晨、章X系从犯,分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X滚系从犯,获利较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法院判决没收违法所得与作案工具,将退赔在案的300900元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明灵玲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守法治初心,恪守执业准则,依据真实证据推进每一个案件,持续处理各类刑事和民商事案件,精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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