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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法商CHANNEL)
刑事辩护必须全力以赴而非尽力而为。——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
准备才是一切!只有充分准备才能带给你真正的信心和底气,也才是最值得诉讼律师牢记的致胜信念。更重要的,是需要努力去争一个“讲理的法庭”。
——题记
按:应启邦显辉所尤其律界侠女李雨霞律师邀请,与公义老主任、坚卫教授及兆勇兄、爱军兄等新老朋友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同行共议程序性辩护问题。近二十余年来,笔者有幸陪伴客户(重要企业及企业家)经历并有效化解过一些堪称“惊心动魄”的刑事风险,也曾出庭为多位省部级、厅局级官员尤其央国企高管及民企老总提供辩护。此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在于某些机关日益强势且律师在调查阶段依法无权介入,此后司法机关也现实而本能地需要考虑调查机关的意见。因此,也就对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提出更高要求。——此文为笔者专题发言提纲,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监委查办案件的现实边界——“全过程辩护”,可能吗?!
调查阶段律师无法会见并不等于无法发挥作用。关键不是坐等“可以辩护的时点”,而是主动争取让意见进入案件的路径。辩护工作应当尽量前移,并贯穿调查、审查起诉、审判与服刑全过程。
——吕良彪
第一,此类案件查办与辩护的特色现状
*案件查办的所谓“五个基本一致”
——此案案件律师辩护“说了也白说”?!
第二,此类案件辩护难的三大法律困境
*监察法排斥律师介入调查,检察、审判中的现实,反腐新规妥当性
——关键不是等待可以辩护的时点,而是主动争取让意见进入案件的路径
第三,留置期间与办案机关沟通的三种基本方式
一、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直接沟通交流
其一,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将相关证据与法律意见提交办案机关
*西南首富案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正义“等”不来,你我当“为权利而斗争”!
其二,“冒昧而直接”地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直接沟通
*王发旭律师*张新年律师 们直接联系监委的尝试
*这样的交流在我们处理与监委相关案件的时候其实是常规的尝试与操作
*国家部委郑某萸(副部级)案 *江南某副省级干部案——涉案企业家处理
二、同时与上级监察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沟通
律师尤其需要学会体制内的反映情况
*华北案——与办案机关及人大常委会、公安、检察、上级领导,最终使当事人在被羁押54日后重获自由
*江南案——与本地监察机关、上级监察机关及办案机关协调
*苦笑与无奈
三、通过与全社会的沟通来传递声音——所谓庭外辩护问题
*具体法治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办案原则
*所谓“最外层的白菜帮子”与律师执业风险管理
*如果一时不慎,甚至不排除被当事人举报立功的可能性。
*中国律师,吹牛逼也是该打个草稿的!
*你敲出来的每一个字,要经得起别人截图;你说出来的每一句话,要经得起别人录音。
四、留置的”威力)与未来发展
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既是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基本需要,也是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监委查处案件程序上最强大的强势措施(程序武器?)便是留置期间你得依法在水里近乎绝望地憋着,直到你意志崩溃按照组织要求“如实交代”。未来能否允许律师在监委调查期间依法介入并会见得到当事人,可能是一个需要“不断推敲”的事情。
第二部分:监委查办案件“全过程辩护”需要注意以下特色问题
辩护工作理当尽可能始于刑事立案之前;必须贯穿办案始终;甚至在两审终审后也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的结束。*无锡案;服刑与立功问题。
准备才是一切!只有充分准备才能带给你真正的信心和底气,也才是最值得诉讼律师牢记的致胜信念。更重要的,是需要努力去争一个“讲理的法庭”。
——吕良彪
第一,当事人“心理建设”问题
一、心态决定状态
*孙某建案;*张某案
二、心理建设当如何贯穿办案全过程
留置前的法律咨询与心理建设;留置期间的默契努力;进入司法程序后的针对性训练(如庭前指导)
三、牟其中的启示
坚持奔跑,即使身处囚室!
四、需要强调的是:
另一方面,侦查、调查人员及法官、检察官同样需要做好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的“心理建设”,“嫉恶如仇”的朴素正义感和权力的强大如果没有法治理念与程序正义有效约束,极易造成冤假错案。任何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法律人当心向正义而非以正义自居。——况且,今日“堂上客”焉知不会成为明日“阶下囚”呢?!
第二,退赃悖论与依法追赃问题
一、家属的两难在于:
不交,可能“错失良机”乃至导致里面的人崩溃,甚至自己也有麻烦;
而将未经司法认定构成犯罪的巨额款项交上去,反而因可能存在的趋利执法导致对当事人各种不利甚至加重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对此笔者一般是请家属考虑两个问题
这些办案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权力、有意愿去减轻当事人的罪责吗?!根据家人基本判断,他可能贪这么多吗?!只是,在种种压力之下(如配偶也曾被留置后又被放出来,也是有条件让你出来配合各项事务)......
三、具体个案,还是需要根据个案情况针对性处理并随时调整。
*各类曾经奇葩的追赃行为终于名正言顺、理直气壮了?!
第三,先依法争取辩护权,再谈辩护策略
一、辩护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更是当事人的宪法权利
*“占坑式旁听”问题;*“限制旁听”;*限制摄影
*法院无权以内部规定剥夺公民旁听与监督的宪法性权利
二、律师如何争取“敏感案件”个案辩护权
*加强合作与衔接:即使退出,也是可以得到应有“回报”的。
*保定案;赣州案
三、律师能否或如何争取到监察调查阶段的辩护权?
*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既是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基本需要,也是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
四、“认罪认罚”问题与辩护风格及策略选择
*辩护策略选择的三个基本方向与事实基础及当事人意愿
*全方位辩护 *进攻型(侦查型)辩护 *
第三部分:程序性辩护与当下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三种法庭、三类博弈
程序性辩护是针对公权力公然违法最显而易见也最有力量的揭露。
——吕良彪
第一,那些“通天”的案子,找律师还有什么用?
一、律者如医,律者仁心
医生只是生命花园的园丁而已,他应该如何去面对草木的枯荣呢?园丁没有办法改变春夏秋冬,他只是让花在春夏秋冬开得好看一点。医生没有办法去改变生老病死,只是让人在生老病死之间,活得好看一点。——律者如医,律者仁心:即使律师没有权力决定案件结果,也要努力让当事人在面对生杀予夺的命运之间,活得更公平、更体面、更有尊严一些。
二、辩护的三大基本任务
其一,维护当事人实体与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其二,保护好家属不受非法牵连(官员出事抓老婆现象);其三,尽可能保护其个人及家庭财产。
二、律师,不仅仅关乎正义
法律价值、政治价值、商业价值、文化价值与人文价值
第二,程序性辩护——律师的战场绝非仅仅在法庭!
一、当下中国社会存在着三种法庭,面临着三类博弈
一是在法院里的“审判法庭”,进行法律博弈;二是“社会法庭”的审视之下,进行法治博弈;三是社会发展的“历史法庭”当中,进行历史博弈。
我们在这个法庭上审判着被告人,但这法庭上甚至法庭背后的每一个人——无论法官、检察官还是警官、辩护人,又何尝不同时也在接受着当下社会与未来历史法庭的审视与裁判呢?!
二、“法庭讲理”、辩护有效需要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有话可以说”的程序性保障;二是“有话好好说”的科学性辩护;三是“说了不白说”的制度性约束。
三、“讲理的法庭”对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
若法治不彰、司法不公,任何人都不会安全。诚如先贤所说:对一个人(包括本案被告人)的不公,便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这种不公所体现的是制度的逻辑,而制度的逻辑完全可能适用在任何一个人(包括在座各位法官、检察官)身上。——当下时代,在座诸位谁敢确保自己一定可以幸免?!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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