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很多人关心,先说能不能变更法定代表人。
如果是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其法定代表人也必须同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此种情况下能否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律规定和现实有一定的差距。
首先,法律上并未有明确的限制
新《公司法》对于此种情况下可否变更没有限制,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形,包括负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没有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人不得担任。
2021年12月6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则进一步对此予以肯定,其中第23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在现实层面,确实也存在失信公司成功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不过,现实中仍有许多限制和问题值得注意
1、有的地方法院和市场监督局,会出台相关规定对此进行限制。
例如上海、广东等,通常是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场监督局协助不予办理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这种情形下,市场监督局的行为属于协助法院执行的司法辅助行为,如果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不应起诉市场监督局,而应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法定代表人变更成功的,也不意味着一定可以解除限制令。
这两者一定程度上是相分离的,虽然根据前述2021年最高院的规定,法院应解除限制令。
但是有两个前提,一个是形式上的“应依当事人申请”,即不存在依市场监督局那边的变更记录就通知法院予以解除的机制,换句话说理论上需要“两次申请”,一次向法院,一次向市场监督,才能达到“变更+解除”的预定目的。
二是“需要实质审查”,依申请就意味着申请有可能不被允许。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原则上需要看该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债务的形成是否有关系,是否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债务形成是否负直接责任等,反过来说,变更的目的不能是为了规避相关的执行措施和责任,只能基于正常的经营需求(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或者存在冒名等特殊情形。
对于上述问题,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审查的法院则可以从公司章程、公司登记、备案信息,结合法定代表人的对内对外行为等来综合认定。变更法定代表人但不解除限制令的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7号。
3、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限制令解除的,债权人有可能提异议,要求继续限制。
如前所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有合理的理由, 不能规避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果市场监督局没有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地也没有限制失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规定,那就有可能像正常变更手续一样变更掉。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是失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则一样不得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即便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仍可继续对其消费行为予以限制,如果法院解除的,债权人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继续限制。
实践中,除了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撤销外,还可以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基础入手,例如有的原法定代表人为控股股东,转让股权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解除限制令,如果是为了逃避责任而非实际经营变更的,则股权转让通常为串通行为,无对价支付等实际交易,可以起诉撤销股权转让后申请法院恢复限制令。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102号。
4、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的法定代表人也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
最后总结:
虽然法律层面没有禁止失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有可能办不了,或者需要法院的严格审查,成功变更并解除限制令的可能性不高,而且即使解除了,相关债权人也可能提出异议并最终恢复限制令。只有基于合理经营理由或冒名挂法定代表人等特殊合理情形,才有可能解除。
以上仅供参考,感谢支持!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