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同意取保候审,很多人存在一个误解,以为关键在于当事人“冤不冤”。但从刑事办案的实际逻辑来看,这与是否冤枉并无绝对关系。唯一真正的判断标准,是看有没有继续关押的必要。这是我在长期接触刑事案件后,总结出的最实在的结论。
不少人总觉得公安机关可能会抓错人,但在实务中,这种情况其实极为少见。如今,公安机关启动一起刑事案件,程序上相当严谨。接案民警首先要判断是否有立案的必要,才能形成材料向上报送。很多人被骗后想去报案控告诈骗,却连这第一关都未必能过。材料报上去后,派出所内专门的法制人员会先行把关,这些人通常是所里法律素养最高的,有些甚至不比年轻律师逊色。法制审核通过后,还要经过所长、大队长的审查,他们依靠几十年的办案经验层层把关,出错的概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此后,材料还要送抵分局,至少需要副局长一级的签字审批。这四步走完,才会正式传唤嫌疑人到所里接受讯问。初次讯问获取初步笔录后,材料还需要再次递交法制部门,由法制决定是否移送看守所刑事拘留。直到这一步,才进入家属口中“人已被抓”的状态。换句话说,如果缺乏确凿的犯罪证据或线索与当事人有关,根本不可能走完上述流程。更何况,被羁押的人自身对所涉事实也心知肚明。从抓捕环节来看,程序上确实很难挑出毛病。
事已至此,想让公安机关放人,实际上只有三条路可走,且一条比一条更难。第一条,也是公安机关最倾向选择的方式:如果案件属于轻罪,当事人态度老实,该认的认,该配合的配合,公安与其把人长期关在看守所,还需定期提审、承受监管压力,不如直接变更为取保候审。只要认定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符合相关政策,后续是否起诉、是否判刑,那是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责,公安并不需要为此负责,自然也乐得省事。
第二条路,是证据力度不够。以诈骗罪为例,表面上看,行为人在收款时确有虚构事实的情节,钱款去向也不正当,最终未能归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他在事发前仍在积极筹款,并且陆续归还了部分资金,这种情况下,诈骗罪便难以成立,最终只能放人。
第三条路,也是难度最大的一条,即证据不足。办案人员即便内心确信当事人有重大嫌疑,但若缺少核心证据,就无法定案。他们往往希望在口供上取得突破,可一旦法定羁押期限届满,仍然拿不到关键证据,公安机关便只能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试图借此争取更长的侦查时间。然而,这对检察院而言风险较高,报捕材料未必能顺利通过。一旦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就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需要再三强调的是,这三条路,没有哪一条是靠所谓“关系”能够走通的。倒不是说不信当事人能找到关系,也不是怀疑对方出不起价钱,而是因为立案、抓捕的程序已经清清楚楚摆在面前。若真有那样的能力,早在前述五道程序中就该把事情解决,根本不会走到关押这一步。既然程序已经推进到这个阶段,想靠关系“捞人”,这个所谓的“关系”能否搞定前面层层把关的所有人,本身就是个巨大的问号。更何况,如今政法系统的公务员待遇相对优厚,早已不像十几年前那样可以靠些许小恩小惠轻易打动。即便真有强力人物愿意出手,也要记得“阎王好过,小鬼难缠”,每一个环节的相关人员都需重新打点,一个都不能少。如此一来,精力和成本的投入是否还划算,值得三思。
说到底,刑事案件走到取保这一步,靠的是法律事实和证据逻辑,而非侥幸或人情的运作。看清这一点,才能少走弯路,不花冤枉钱,真正守住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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