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因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边界在客观行为上高度相似——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但在构成要件、主体范围、量刑评价上存在根本差异。复杂的是,合同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普通诈骗罪不能。这意味着,罪名选择不仅关乎定性,更直接决定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罚金如何适用、责任人员如何量刑。

一、核心分界线:是否在合同交易过程中实施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将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限定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这一限定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涉案双方之间必须存在合同关系,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如果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例如,行为人以恋爱交友为名骗取财物——则不构成合同诈骗,应回归普通诈骗评价。

第二,合同是犯罪工具。行为人利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作为骗取财物的手段。典型的表现包括:虚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提供虚假担保、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或货款后逃匿、隐匿财产拒不返还等。如果合同仅是幌子,行为人根本无意履行合同义务,而是以此为诱饵骗取信任后实施诈骗,则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合同在犯罪中的作用。

第三,骗取的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合同诈骗的被害人必须是合同的相对方。如果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便行为人利用了其他合同外观,也不构成合同诈骗。

二、辩护方向的选择:争取合同诈骗还是坚守普通诈骗

这是辩护人在阅卷后必须尽早做出的战略判断。选择的核心标准是:哪种定性对当事人更有利。

(一)争取合同诈骗定性的适用场景

当以下条件同时具备时,主张适用合同诈骗罪通常对当事人有利:

一是单位因素显著。涉案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经单位决策、违法所得归单位,且指控罪名为普通诈骗。此时,若能将定性转化为合同诈骗,则可适用单位犯罪条款,避免将集体决策的单位行为全盘转嫁为个人诈骗。尤其在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中,单位犯罪框架下对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评价可能更为可控。

二是量刑梯度更优。需要逐一比对两罪在同等数额下的量刑幅度。在某些数额区间内,合同诈骗罪的量刑配置可能优于普通诈骗罪。辩护人应当结合涉案金额,计算两种定性下的量刑预期,选择更优方案。

三是案件事实高度匹配。涉案行为确实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真实的合同文本或可证明的口头约定,骗取的财物属于合同对价或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这种情况下,主张合同诈骗不仅有利于量刑,也符合事实真相,容易获得裁判认可。

(二)坚守普通诈骗定性的适用场景

当以下情形出现时,辩护人应当坚守普通诈骗的评价框架,阻击向合同诈骗的转化:

一是"合同"缺乏实质内容。涉案所谓"合同"仅为简单的收据、借条或形式化文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和履行链条。行为人的骗取行为并未依托合同法律关系,而是通过其他手段直接骗取被害人信任。此时,强调"不具备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可将案件维持在普通诈骗框架内。

二是转化后量刑更重。如果合同诈骗在同等数额下的量刑更重,且案件事实在两罪之间处于模糊地带,辩护人应当主张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的特殊构成,维持普通诈骗定性。

三是转化后扩大追诉范围。合同诈骗可能涉及更广泛的合同行为和更多的被害人,一旦转化,可能扩大追诉范围。如果扩大追诉对当事人不利,应当阻击转化。

三、医保骗保等专项场景的定性争议

在医保骗保案件中,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边界争议尤为突出。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有观点认为,医保定点协议具有行政合同属性,骗保行为发生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宜适用合同诈骗(单位犯罪),避免将单位集体决策下的骗保行为一概按个人诈骗处理,导致罪责刑失衡。

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在实务中需谨慎运用。辩护人在主张适用合同诈骗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核实医保定点协议的性质。该协议是否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属性?是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骗保行为是否发生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这些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定性主张的可成立性。

第二,评估裁判接受度。医保骗保案件的定性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中存在差异。辩护人应当检索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了解当地裁判机关的倾向性态度。

第三,注意与既有司法意见的协调。两高对医保骗保案件的处理已有相关意见,辩护人的定性主张应当与既有司法意见保持动态协调,避免与权威意见产生正面冲突。

四、辩护操作的三个关键步骤

第一步:全面审查合同关系。阅卷时,辩护人应当首先梳理涉案全部合同、协议、收据、借条等书面文件,确认是否存在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口头合同,应当通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等证据加以固定。合同关系的有无,是定性选择的前提。

第二步:分析合同在犯罪中的作用。即便存在合同关系,也需进一步分析合同是否为犯罪的手段和工具。如果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信任,进而骗取财物,则合同诈骗的特征明显;如果合同与骗取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联,则难以认定合同诈骗。

第三步:比对量刑预期。在确定定性方向后,辩护人应当结合涉案金额、法定刑幅度、单位犯罪适用可能性等因素,计算两种定性下的量刑预期区间,用数据支撑定性选择,避免凭直觉判断。

五、最后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边界,看似是法条适用问题,实则是对案件事实深度理解的检验。辩护人不能仅凭"有没有合同"这一形式标准作出判断,而应当深入分析合同关系的实质、合同在犯罪中的功能、以及不同定性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在有利时积极主张转化,在不利时坚决阻击转化——这种进退有度的策略选择,才是刑事辩护专业性的真正体现。

每一起案件的边界都不相同,每一位当事人的利益都值得精细计算。辩护人的价值,正在于这种精准的判断和有温度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