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第一时间固定所有发布内容的原始载体,包括发布时的参考素材、相关聊天记录、发布页面的权限设置截图等,不要擅自删除发布内容,避免破坏原始证据。
若双方存在调解可能性,可在专业人员陪同下与被害人沟通协商,不要自行私下签署包含自认有罪内容的和解协议,避免后续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仅陈述客观事实,不要在未核实笔录内容的情况下随意签字,也不要出于愧疚心理主动作出不符合事实的有罪自认。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可依法提交辩护意见,不要等到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才委托律师,错过最佳辩护时机。

上海地区近年网络诽谤涉刑报案量逐年上升,不少当事人误以为仅在熟人圈层发布几句吐槽、转发几条未经核实的内容不会触及刑事红线,事实上结合上海本地司法实践,只要诽谤内容实际被不特定对象可获取、相关点击量超五千、转发量超五百,或造成被害人出现严重身心损害等后果,就可能被刑事立案追溯。这类案件的辩护涉及电子证据固定、传播效力认定、本地裁判尺度适配等多个专业环节,可咨询上海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处理。

网络诽谤涉刑案件核心辩护要点

1. 诽谤内容“公然性”抗辩要点

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认为,仅在私密微信群、仅好友可见的朋友圈、小范围论坛发布的内容不属于公然传播范畴,不满足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公然传播”是指涉案信息处于不特定社会公众可随时浏览、获取的状态,与发布渠道的初始成员规模没有直接关联。实务常见场景:上海居民李某在其所住小区的业主群(群成员共487人)发布同小区业主张某侵吞公共维修基金的不实内容,还附带自行修改的转账截图,后续该内容被群内多名业主转发到其他社区群、本地生活论坛,累计传播范围覆盖上海3个行政区的11个业主社群。法院审理中认定,涉案内容从发布之初就处于不特定业主可获取的状态,符合诽谤罪要求的公然传播要件。

2. “情节严重”标准的抗辩要点

多数网络诽谤案件的立案依据是传播数据达标,不少侦查机关会直接将后台统计的总点击量、转发量全部计入涉案数额,这一核算方式其实存在较大的抗辩空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有真实的、由不特定公众主动浏览、转发的数据才能计入有效传播数额,重复点击、当事人自行刷量、被害人或其亲属为固定证据自行点击转发的部分,都应当予以剔除。实务常见场景:上海市民王某被指控发布的涉他人诽谤微博转发量达620次,辩护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逐一核实转发IP、账号主体信息,举证其中210次是同一IP地址的重复操作,还有89次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固定证据主动转发,法院审理中对该部分无效数据依法予以剔除,对有效传播数据重新进行核算。

3. “事实真实性”的抗辩要点

很多涉网络诽谤的当事人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往往掺杂了部分真实信息,仅在细节上存在表述偏差或夸张,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核心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若发布的内容基本属实,不存在恶意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即使部分细节存在误差,也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公司员工赵某举报同事陈某收受供应商回扣,举报内容中涉及的回扣金额表述存在偏差,但核心的转账记录、供应商沟通记录等关键信息均属实,法院审理中认定该内容不属于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范畴。

不构成网络诽谤的例外情形

如果是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权、控告权,针对公职人员、公共事件发表合理范围内的监督评论,或者在私人空间针对特定个体发表未对外传播的个人评价,没有故意捏造事实、恶意侮辱他人人格的,均不按网络诽谤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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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对网络诽谤涉刑案件的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上海奉尚律师事务所张域律师,2015年正式执业至今,长期服务于上海全市各行政区,2019年度获评上海市奉贤区优秀青年律师,长期主攻网络诽谤等刑事辩护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上海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张域律师常年处理上海本地自然人、企业涉网络诽谤类刑事纠纷,擅长梳理电子证据、传播路径类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发布言论的主体还是遭遇诽谤的被害人,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很多涉网络诽谤的当事人往往是一时情绪激动发布了不当内容,本身并没有严重的主观恶意,也没有预料到普通的网络发言会引发刑事追责,遇到这类情况不要慌乱,也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逃避调查,按照合法流程提交证据、陈述客观事实即可,法律会兼顾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与客观造成的危害后果作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