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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专利产品,由零件A和零件B组成。

被告只生产零件A,没有生产零件B,也没有制造完整的专利产品。

按照专利侵权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原则上需要覆盖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能构成专利侵权

那么问题来了:

只生产专利产品中的一个零部件,没有制造完整产品,是否就一定可以避开专利侵权责任?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一起离合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给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答案。

该案中,被告生产的只是离合器总成中的零件A,但这个零件并非普通通用部件,而是专门用于与另一零件B配套使用。A与B组合以后,形成的离合器总成完整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相关行为构成专利帮助侵权。该案随后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选入年度裁判要旨。

这个案件真正值得关注的,不只是一个零部件生产商最终承担了侵权责任。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

当现代制造业越来越强调专业化分工,专利产品可以被拆成多个部件分别制造、销售时,专利侵权责任究竟可以沿着产业链向上追到哪里?

一、只生产一个零件,为什么仍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专利侵权认定强调全面覆盖原则。

如果一项专利权利要求包含A、B两个技术部分,而被告只生产A,那么单独拿A与专利权利要求相比,显然没有覆盖全部技术特征。

如果只停留在这个层面,侵权者完全可能通过拆分生产和供应链分工规避责任:

一家企业生产A,一家企业生产B,最终再由其他主体完成组装。

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说:

我没有制造完整专利产品。

这正是专利帮助侵权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可以依法认定构成帮助侵权。

因此,判断责任的关键,不再只是:

你有没有制造完整的专利产品?

而进一步变成:

你提供的这个零部件,是不是专门为了实施该专利而存在?你是否明知它会被这样使用?

离合器案正是沿着这一逻辑展开。

涉案专利产品由零件A和零件B组成。

被告制造、销售的是零件A,而市场上能够与这个零件A适配的,仅有权利人生产的零件B。两个零件组合形成的离合器总成,则完整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于是,第一个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出现了:

零件A究竟是不是“专用品”?

二、“理论上还能干别的”,并不能证明它不是专用品

帮助型专利侵权案件中,“专用品”往往是最重要的一道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案件中曾对专用品作出概括:一般而言,相关产品应当对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可或缺,同时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换句话说,判断一个零部件是不是专用品,要看两个问题。

•第一,它对专利技术方案是不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第二,除了用于实施这项专利,它在现实市场中还有没有其他具有实际商业价值的合理用途。

离合器案中,这两个特点都非常突出。

从专利技术方案来看,零件A与专利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直接相关,是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关键组成部分。

从实际用途来看,零件A本身就是离合器总成中的特定部件,现有证据显示,其一直与权利人的零件B配套使用。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也明确表示,两者就是这样配套使用,没有其他可以与之配套的产品。

被告对此提出了一个在此类案件中很常见的抗辩:

不排除零件A还可以和其他产品组装。

问题是,“不排除”远远不够。

•一审法院注意到,被告虽然主张零件A可能组装到其他非专利产品上,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相反,在案证据显示,相关零件事实上就是与权利人的零件B配套使用。

•二审中,被告继续提出存在其他用途的可能性,但依然没有拿出任何实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一主张。

这一点对以后类似案件尤其重要。

因为权利人要证明一个产品“不存在任何其他用途”,本质上是在证明一个消极事实。

要求权利人穷尽世界上所有可能性,证明这个零件“绝对不可能”用于其他地方,并不现实。

更合理的证明路径应当是:

权利人首先证明该零部件在技术上属于实施专利的关键部分,同时通过产品结构、市场销售、配套关系、使用场景等证据,证明其现实中主要甚至唯一用于实施涉案专利。

完成初步举证之后,如果被控侵权人声称产品还存在其他具有经济或者商业价值的合理用途,就应当拿出相应证据。原文对此也作出了明确总结。

因此,本案传递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是:

“理论上可能存在其他用途”,与“现实中存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并不是一回事。

专用品判断,最终看的不是想象空间,而是实际技术用途商业现实。

三、“明知”不需要自己承认,可以从商业事实中推出来

第二个问题是:

即使零件A属于专用品,怎样证明生产商“明知”?

实践中几乎不可能找到一份文件写着:

我知道这个零件会被拿去侵犯某项专利。

所以,“明知”通常只能通过客观事实综合判断。

离合器案中的证据链非常典型。

•一方面,被告是长期专业从事汽车配件经营、制造的企业,对自己生产的零件究竟用于什么场景,应当具有远高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

•另一方面,零件A只有经过特定设计,才能与权利人的零件B匹配。

更重要的是,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表示,被诉侵权产品就是与权利人的零件B配套使用,而且个人车主通常不会自行完成组装。

这些证据组合到一起以后,法院最终认定相关被告主观上属于明知状态。

这个案件因此也提示权利人:

证明“明知”,不能只盯着有没有侵权警告函。

侵权警告当然是一种重要证据,但并不是唯一证据,更不是帮助侵权成立的必经程序。

真正值得调查和固定的,往往包括:

侵权人的专业背景、产品设计方式、配套关系、产品说明、销售宣传、销售人员陈述、上下游交易关系,以及双方此前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者专利交涉。

主观状态看不见,但商业行为会留下痕迹。

四、最关键的问题:一定要先找到一个“直接侵权人”吗?

相比专用品和明知,本案更值得继续讨论的,是第三个问题:

帮助侵权成立,是否必须先证明一个具体主体已经实施了法律意义上的直接侵权?

这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帮助侵权从属于直接侵权,没有直接侵权,就不存在帮助侵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特定情形下,间接侵权可以具有相对独立的评价空间。

现行司法解释的文字表述整体上更接近前一种思路,但司法实践并非始终完全一致。原文梳理的司法政策曾提出,只要被帮助者利用专用品实施的行为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不当然要求被帮助者本身必须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直接侵权。

但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

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36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又特别强调了程序权利问题。

如果法院要直接判断一个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就可能影响这个第三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许可抗辩甚至专利权属抗辩的权利。

因此,在那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直接对未参加诉讼的相关主体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断,存在程序上的问题。

这意味着,“直接侵权是否必须实际发生”并不是一个已经完全没有争议的问题。

而2025年离合器案提供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新观察角度。

被告在案件中同样提出:

没有证据证明具体的直接侵权已经实际发生,而且专利产品销售以后可能涉及权利用尽、维修替换等问题,因此帮助侵权不应成立。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并没有沿着“究竟是哪一家汽修店、哪一家整车厂、哪一个消费者完成了直接侵权”这一条线展开,而是特别指出: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其他部件配套使用以后,客观上实现了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重建。

“重建”两个字,值得特别注意。

它把判断重点放到了一个更加客观的问题上:

这个专用零部件进入其正常、预定的使用场景以后,是否会完整实现专利技术方案?

当然,本案并没有明确宣布放弃直接侵权从属性,也不能据此简单得出“帮助侵权不再需要直接侵权”的结论。

但这一裁判表述至少提供了一种非常值得关注的判断路径:

在专用品用途高度确定、产品配套关系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判断可能更加关注专用部件最终是否客观重建了完整专利技术方案,而不是机械要求权利人逐一锁定最终实施者。

这可能正是本案比个案判赔更加重要的地方。

五、专利侵权责任,开始沿产业链寻找真正的控制者

现代制造业早已不是一家企业从头做到尾。

芯片、模组、零部件、软件、接口、设备、中间产品,都可能分别由不同主体提供。

在这样的产业链环境下,如果专利保护始终只能追到最后那个完成组装的人,就可能出现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真正设计、制造和批量提供侵权核心部件的人,反而可能躲在产业链上游。

帮助侵权制度的价值,正是在这里。

它并不是突破全面覆盖原则,更不是把专利权无限延伸到所有零部件。

它解决的是另一类问题:

当一个企业明知自己提供的是实施某项专利不可或缺的专用部件,而且这个部件没有真正具有商业意义的其他非侵权用途,最终又被用于完整实现专利技术方案时,它不能仅仅因为“我没有组装最后一步”,就当然摆脱专利侵权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说,2025年最高法离合器案真正划出的是一条产业链上的责任边界。

六、这个案件给权利人的三个启示

第一,专利维权不能只盯最终成品。

发现侵权以后,应当重新梳理整个供应链:谁设计核心部件,谁生产,谁销售,谁决定产品用途,谁真正控制侵权技术方案的实现。

很多时候,真正值得追责的可能并不是产业链最末端,而是掌握专用核心部件的上游主体。

第二,“专用品”必须同时用技术证据和市场证据来证明。

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解决的是技术问题;

产品配套关系、销售记录、产品介绍、工作人员陈述解决的则是现实用途问题。

两类证据结合起来,才有可能真正证明某一零部件“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第三,最好的保护仍然应该从专利申请阶段开始。

原文在结尾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建议:对于未来可能独立生产、销售、替换的关键零部件和中间产品,如果本身具备独立的创新价值,应当在专利申请阶段就考虑单独布局。

因为相比事后通过帮助侵权制度追责,能够让产业链中的关键产品本身直接落入专利权利要求,通常是一种更加直接、稳定的保护方式。

最好的专利保护,不是在侵权发生以后努力证明“间接侵权”,而是在专利申请阶段,就尽可能让产业链上的关键实施行为直接落入权利要求。

2025年最高法离合器案因此带来的启示,并不只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

在产业分工越来越细、产品越来越模块化的今天,从整机、设备到芯片、模组、软件和核心零部件,同样的问题都会越来越多:

产品可以被拆开,专利侵权责任会不会也随之被拆掉?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个案件给出的答案已经越来越清楚:

拆开制造,不等于拆掉责任。

原文作者: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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