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2026年首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各类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养殖粪污外排污染环境、违法处置煤矸石、不正常运行矿井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排放矿井废水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涵盖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畜禽养殖、煤矿开采等多个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警示意义。
案例一
金沙县某公司
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金沙县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未按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围挡、半封闭式彩钢结构等环保设施,场地内大量煤矸石露天堆放,存在淋溶水外排、扬尘污染等突出环境风险。
查处情况:该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未配套建设相关环保设施随即投入运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6万元,对本案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该公司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投入项目运营,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分别对该公司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有关项目建设单位要举一反三,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规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案例二
七星关区某养殖企业
粪污外排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对七星关区某养殖企业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企业养殖圈舍粪污收集管道破裂,粪污进入雨水管,最终通过雨水排口进入自然溪沟。
查处情况: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8万元,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案件启示:本案中,该养殖企业对养殖粪污收集处理相关设施维护不到位,收集管道破裂后未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导致养殖粪污直排外环境。畜禽养殖企业应当以案为鉴,建立健全巡检管理等制度,加强养殖粪污收集和利用设施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修复有关设施故障,避免粪污直排。
案例三
百里杜鹃管理区某煤矿
违法处置煤矸石案
案情简介: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执法人员2026年1月4日对百里杜鹃管理区某煤矿开展检查发现,该煤矿违规委托不具备能力的第三方处置煤矸石,导致6000余吨煤矸石违法堆放在大方县东关乡朝中社区,现场存在淋溶水外排、扬尘污染等环境问题。
查处情况:该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煤矿处以罚款12万元,并责令其清理违法堆放的煤矸石,恢复原状。
案件启示:本案中,该煤矿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规定,将煤矸石委托给不具备能力的第三方处置,引发环境污染。涉煤企业要以案为鉴,对委托处置煤矸石的第三方,要仔细核查其资质、能力,并通过明晰的管理台账,全程跟踪煤矸石处置去向,确保安全、规范。
案例四
纳雍县某煤矿
不正常运行矿井水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2026年4月8日对纳雍县阳长镇某煤矿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煤矿矿井水处理站的煤泥压滤机损坏,矿井水处理系统未正常运行,导致生产废水超标排放,最终进入米落小河。
查处情况:该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6万元。
案件启示:本案中,该煤矿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维不到位,设备故障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造成超标废水直排外环境。各类工业企业,特别是涉煤企业应引以为戒,强化日常维护管理,保障各类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突发设施故障时,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努力避免生产废水超标直排,或将影响降到最低。
案例五
赫章县某煤矿
未按规定排放矿井废水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赫章县某煤矿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煤矿污水越域排放设施停运,处理后的矿井废水未按要求越域排放,而是通过污水处理厂旁雨水沟进入自然溪流,造成下游水体污染。
查处情况:该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40万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案件启示:该煤矿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有效保障越域排放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处理后的矿井水通过雨水沟渠就近直排外环境,造成下游水体被污染。相关涉煤企业应以此为鉴,规范运行污水治理等环保设施,确保矿井废水处理达标,并通过法定排口规范排放。
天眼新闻记者 王瑶
编辑 李永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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