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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

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对冒用他人姓名办理营业执照的侵权行为作出裁判,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司法判决守护公民人格权益,明晰市场经营法治边界。

案情回顾

2016年,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及身份信息,注册登记成立某经销部并办理营业执照。目前该经销部因长期未规范经营,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起,原告陆续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的短信通知,告知其名下该经销部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经核实,原告对该经销部的注册与经营完全不知情。该冒名登记行为导致原告无端背负商事主体经营风险,个人社会评价受到负面影响,正常生活、个人征信及职业发展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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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本案中,被告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未经原告许可、冒用原告姓名及身份信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行为,符合姓名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该冒名行为导致原告名下出现异常经营主体,使其面临信用惩戒、法律追责等多重风险,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最终,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过错程度及原告的实际损失,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本案的审理,既以司法裁判明确了冒用他人姓名从事商事活动的违法边界,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下一步,朔城区人民法院将持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以案释法、以判明规,常态化发布典型普法案例,以公正司法护航安全、诚信、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与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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