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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兆端 北京市房山区督学。北京市房山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员,学生发展评价处主任。
2026年8月7日,北京市教委正式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北京首个专门针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印发以来,省级层面推动落细落实的重要制度成果。细读这份文件,最值得关注的制度创新之一,是《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学校建立健全三个重要组织机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这三个委员会,不妨称之为学校“新三委”,分别承载着执行、救济、协同三大功能,构成了教育惩戒制度运行的完整闭环。理解“新三委”的组建逻辑与运行机制,对于推动教育惩戒从“纸面”走向“地面”、从“有法可依”走向“有效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教育惩戒的制度困境与组织突围
近年来,“教师不敢管、不愿管”日益成为基础教育领域的突出难题。究其原因,既有社会舆论环境的压力,也有制度供给不足的深层制约——当惩戒的边界模糊、程序缺失、救济不畅时,教师自然倾向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教育部2020年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从规章层面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定义、种类和程序,但如何让这些规定在学校层面真正落地,仍是一道待解的实践命题。
北京市《实施细则》的出台,正是对这一命题的有力回应。文件将教育惩戒定位为“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一界定明确了惩戒的教育属性——它不是惩罚,更不是体罚,而是一种教育手段。然而,仅有理念的澄清远远不够。惩戒要真正发挥育人功能,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架构来保障其规范运行:谁来判定什么行为该适用什么惩戒?谁来监督惩戒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学生不服惩戒时向谁申诉?家长如何参与和监督?
“新三委”正是针对这三个核心问题作出的制度回应。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惩戒的“执行端”,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惩戒的“救济端”,家长委员会负责家校之间的“协同端”。三者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共同构成了一个“制定—执行—救济—监督”的完整制度闭环。
二、执行: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的制度定位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学校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长代表、驻校社工,以及其他校外专家等人员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指导、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的三重职能。其一是“确定”职能——面对复杂多样的违规违纪情形,委员会需要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对照校规校纪的层级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惩戒措施。其二是“监督”职能——委员会要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惩戒措施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其三是“宣教”职能——委员会要面向师生和家长开展校规校纪的宣传教育,让规则意识深入人心。
值得注意的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体现了多元参与的理念。学校主要负责人、德育干部代表学校管理方,教职工代表体现教师视角,学生代表让被惩戒者拥有发声渠道,家长代表引入家庭教育视角,驻校社工和校外专家则提供专业支持。这种多主体参与的结构,确保了惩戒决策不是校方“一言堂”,而是在充分考量各方利益和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审慎判断。
从运行机制来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应当贯穿教育惩戒的全过程。在校规校纪制定阶段,委员会应参与校规校纪的起草和审议;在惩戒实施阶段,委员会应对较重和严重惩戒进行个案审议;在惩戒实施后,委员会应定期检查教师实施惩戒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唯有如此,“执行”才不会流于形式。
三、救济: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权利保障功能
如果说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解决的是“谁来执行”的问题,那么学生申诉委员会解决的就是“执行错了怎么办”的问题。教育惩戒事关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益,必须设置相应的救济渠道。
《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德育干部、驻校社工、法治副校长等校内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同样强调多元代表性,其中法治副校长的加入尤为关键,为申诉审查提供了专业的法律视角-。
申诉程序的设计体现了对学生权利的审慎保护。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实施的严重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惩戒或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自正式提交书面申诉之日起,除涉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形外,原教育惩戒措施应当暂停执行。这一“申诉即暂停”的设计,避免了学生在申诉期间承受不可逆的惩戒后果,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精神。
申诉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身心特征、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惩戒或处分的决定。如果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学生及家长还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三级救济机制层层递进,既保障了学生的申诉权利,也确保了救济渠道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救济机制的建立,不仅是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教师依法履职的保障——当惩戒决定经得起申诉和复核的检验,教师的正当教育行为才能真正获得制度的认可与支持。
四、协同:家长委员会的家校共治角色
教育从来不是学校的“独角戏”。《实施细则》在多个条款中强调了家长参与的重要性,而家长委员会则是这种参与的制度化载体。
首先,家长委员会是校规校纪制定的参与者。《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讨论通过后施行”。这意味着,什么样的行为该受什么样的惩戒,家长不是被动接受者,而是规则制定的共同参与者。
其次,家长委员会是教育惩戒实施的监督者。家长代表可以参与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直接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家长还可以通过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馈对惩戒措施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学校不断优化惩戒工作。
再次,家长委员会是家校沟通的桥梁。《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教师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家庭教育指导,重视家校协作,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多种途径,积极与家长沟通,向家长宣传、解读教育惩戒的政策法规与教育理念”。通过家长委员会这个平台,学校可以将教育惩戒的政策、理念和具体做法传递给每一位家长,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家长在教育惩戒中的角色是双重的:一方面,家长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另一方面,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正是家校协同的本质要求。
五、闭环:从制度设计到治理效能
“新三委”的制度设计,贯穿了一条清晰的逻辑主线:执行是核心,救济是保障,协同是基础。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教育惩戒治理的完整闭环。
在这个闭环中,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向前看”——确定惩戒措施、监督惩戒实施,确保惩戒行为规范有效;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向后看”——受理申诉、纠偏纠错,确保惩戒决定经得起权利救济的检验;家长委员会负责“向外看”——连接家校、凝聚共识,确保惩戒工作获得家庭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三个委员会在职能上相互独立、在运行上相互衔接、在目标上高度一致——共同服务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
当然,制度文本的完善只是第一步。“新三委”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各学校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积累。如何确保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真正具有代表性而非流于形式?如何让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既规范高效又不增加过多的行政负担?如何让家长委员会的参与既有深度又不越界?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具体的办学实践中寻找答案。
但无论如何,“新三委”的制度框架已经为教育惩戒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清晰的路径。从“有惩戒”到“善惩戒”,从“不敢管”到“依法管”,从“单向管理”到“多元共治”——“新三委”的意义,不仅在于三个机构本身的设立,更在于它所昭示的治理逻辑转变:教育惩戒不是教师的“独角戏”,也不是学校的“内部事务”,而是一项需要制度建设、权利保障和家校协同共同支撑的系统工程。
北京市的这份《实施细则》,为全国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重要的地方样本。而“新三委”作为其中的制度亮点,必将推动教育惩戒从“纸面上的规则”走向“校园里的实践”,让教育惩戒真正成为有尺度、有温度、有效度的教育手段。这,或许正是“执行·救济·协同”这一制度设计最深层的价值所在。
作者简介
李兆端
北京市房山区督学。北京市房山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员,学生发展评价处主任。
班主任是立德树人的一线践行者,更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但当下家校矛盾常态化、问题学生转化无方案、执教法律边界模糊、学生心理危机增多、行政事务重度内耗五大痛点,成为无数一线班主任的履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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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李兆端
编辑丨智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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