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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参加的两场行政诉讼庭审挺有意思的。

同一个被告,同一组代理人,本月我们在两起案件的庭审中交手。

1.问题出现

本案是一起由市局指定分局办理的治安案件。

在市局治安总队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中明确记载,本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指定由S分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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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决定书⬆️

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指定管辖”,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

第一,对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也就是说,同样是“指定管辖”,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并不完全相同。

如果是第一种报共同上级,那原办案机关就应当书面通知原告本案指定管辖的结果,但我们并未收到原机关的任何通知。

如果是第二种重大复杂的那件,那就能引出被告的另一处违法

所以,在庭审中,我作为原告代理人,便围绕这一点设计了一组“圈套式”发问。

2.圈套设计

第一次庭审中,我抛出这个问题。

“请被告代理人明确一下,本案的指定管辖,是S分局与X分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报共同上级指定,还是因为案件重大、复杂,由市局直接指定?”

“重大、复杂。”

“既然是重大、复杂的案件,那么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那么,本案的执法录像就应当永久保存。”

“由于案发时间过久,本案的录像已经被覆盖,无法提供。”

“审判长,关于本案存在争议的事实,唯有被告依法应当永久保存的执法记录仪录像才能予以查清。现在被告既无法提供该录像,又已经超过举证期限,那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是我们双方的第一次交手。

一周后,我们又因为另一起同类案件在法庭上碰面。

然而这一次,面对同样的问题,被告代理人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

“指定管辖系市局作出,我们不清楚指定管辖的原因,建议原告向市局咨询。”

同一个被告,同一组代理人,同样的指定管辖问题。

一周前,被告明确告诉法庭,本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一周后,面对同样的问题,却变成了“应向市局咨询”。

这可有意思了。

3.律师观察

我设想过多种回答,唯独没想到会让我们自行咨询市局。

既然如此,我们也顺势而为。

今天,我们已经通过当地政府官网,向市局发起了咨询,请求其对本案指定管辖的具体原因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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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网站截图⬆️

那么,我为什么要在庭审中反复追问这个问题?

其实很简单,就是为了说明,被告“本案执法录像因时间过久已经被覆盖”的行为违法。

前面已经提到,《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明确规定: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市局既然以本案“重大、复杂”为由,将案件指定给被告分局办理;而被告自己在《询问查证审批表》中,同样明确记载本案“案情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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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的《延长询问查证审批表》⬆️

难不成,这三个“复杂”又不是同一个“复杂”?可我怎么瞧着这三个复杂好像都长一样。

因此按照规定,与本案执法过程直接相关的执法视音频资料,就应当依法永久保存。

既然应当永久保存,又怎么会因为“时间过久”而被覆盖?

这也是我为什么一定要把“指定管辖”的原因问清楚。

政府每年投入大量财政资金,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并通过相关规范对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范围、保存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其目的从来不是为了给违法执法留下痕迹,而恰恰是为了让依法执法有据可查,还执法机关清白,是我们在给执法机关“泼脏水”。

如果执法人员确信自己的执法行为完全合法,那么在诉讼中面对争议,大大方方拿出执法记录仪录像,让事实说话即可。

既然录像能够客观还原执法过程,又为什么偏偏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被告却告诉法庭,录像已经“被覆盖”?明明文件规定要永久保存,因为执法机关的过错导致录像覆盖,案件无法查明,这样的后果应该由谁承担?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周前,被告明确告诉法庭,本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一周后,面对同样的指定管辖问题,被告又表示“不清楚指定管辖的原因”,建议我们自行向市局咨询。

既然被告已经把问题抛给了市局,那么我们就去问市局。

本案目前尚未作出审判结果。

所以接下来,我也十分期待市局会如何回应:是正面、直接地说明本案指定管辖的原因,还是顾左右而言他?

我们拭目以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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