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芜湖市司法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芜湖一65岁律师因向某某送烟酒茶和宴请某某吃饭,被该局处以停止执业8个月和罚款22000元的处罚。

公示信息显示,当事人邱某1961年12月07日生,安徽芜湖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根据有关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并经查明,邱某4次向某某送出烟酒茶价值共计0.8万元。请某某吃饭,价值共计0.19万元。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芜湖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邱某停止执业8个月,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书文号为“芜司罚决〔2026〕4号”,公示日期为2026年7月23日。(来源:芜湖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