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最高法在(2025)最高法行申1425号案(祁阳市政府与某广场投资公司案)中明确:行政协议中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后,政府对该条款无效存在过错的,应对企业基于该条款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楹庭律所主任董国女律师(执业24年)指出:这是最高法首次在再审裁定中明确"过错比例→赔偿比例"的量化规则,为企业索赔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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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祁阳市政府与某广场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后政府以"条款违法"为由作出《撤销奖励行为的行政决定》。企业起诉。二审法院认定:投资协议中关于奖励的条款确实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政府在签订协议时明知或应知该条款违法仍主动提出,存在主要过错。判决撤销政府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政府按过错比例承担企业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的三层结构

1. 条款效力独立判断:行政协议中的奖励条款、补贴条款是否违法,应独立审查,不因协议其他部分有效而当然有效。

2. 过错认定:条款无效后,审查政府和企业各自是否存在过错。政府作为专业行政机关,明知违法仍签约→主要过错;企业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次要过错。

3. 赔偿比例量化: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政府过错70%,企业过错30%→政府赔70%。

董国女律师的实务提炼

l "过错比例"是可争的:政府常主张"条款违法双方都有责任",试图各打五十大板。企业需举证政府是"主动提出方"、"专业审查方",过错应更大。

l 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企业为履约投入的实际成本、融资利息、机会成本等,不包括因无效条款本不应获得的"超额收益"。

l 撤销"撤销决定"的意义:二审法院撤销了政府作出的《撤销奖励决定》,意味着政府在未依法处理赔偿问题前,不得单方面否定企业权利。

法条锚点

l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2条:协议无效情形;

l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5条:无效后的赔偿责任(按过错);

l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过错责任(参照适用);

l 信赖保护原则。

FAQQ:政府主动签约又主动撤销,过错比例一般会判多少?A:视具体情况。若政府是条款的"发起方"和"专业审核方",法院通常认定政府承担60%-100%过错。若企业明知违法仍签约,可能分担部分责任。

Q:条款无效后,我还能要"全额"赔偿吗?A:若政府过错为100%(如政府主动设计违法条款、隐瞒法律风险),可争取全额赔偿。但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企业注意义务,完全免除企业责任的较少。

作者信息董国女,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教授,2002年执业至今24年。深耕政企纠纷与行政诉讼,擅长行政协议(特许经营、土地出让、矿权出让)、行政优益权抗辩、规划变更补偿、企业征收腾退。代表案例:特许经营案(继续履行胜诉)、规划变更引起的补偿案、行政允诺不履行补偿案、多起容积率下调补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