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张丹丹在财经访谈节目《聊一波》中的一段话引发广泛争议。她在回应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问题时表示,从劳动经济学角度看,灵活就业者用“时间自主、自我管理”换取了社保薄弱,“灵活本身是一种福利”。这句话被剪辑传播后,迅速引发批评。我看到,争议背后不只是经济学表达是否恰当,更触及一个法律问题:社会保障到底能不能用“灵活”来折抵?本文尝试从法律视角做一次梳理。
一、争议缘起:一句“灵活是福利”刺痛公众
从公开报道看,张丹丹的完整表达基于“补偿性工资理论”:正规就业者以朝九晚五换取五险一金;灵活就业者获得时间自主,这种“非货币收益”弥补了社保不足。她同时提到灵活就业社保制度需要完善,并长期呼吁为灵活就业者完善保障。
但舆论普遍不买账。经济学者马光远指出,应区分主动选择和被动从事的灵活就业,中国超两亿灵活就业者中存在大量被迫从业者。媒体人胡锡进直言无法接受,认为真正的福利应建立在完善的社会保障兜底之上。法律界人士也提出,多数灵活就业者社保覆盖率低,是因为新型用工模式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框架,而非劳动者主动选择“换取自由”。
我认为,争议的关键在于:理论中的“选择”与现实中“没得选”不能混同。经济学可以讨论不同就业形态的补偿差异,但社会保障在法律上不是普通商品,不能简单用“自由”折抵。
二、法律厘清:社保不能随意用“灵活”折抵
根据社会保险法,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应当参加上述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这里“应当”与“可以”的区别很重要:职工社保具有强制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则有自愿性,且并非所有险种都开放。
例如,工伤保险传统上与劳动关系绑定,灵活就业者难以个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对个人参保也多有门槛。平台用工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常被认定为合作、承揽等民事关系,劳动合同法难以覆盖,导致他们缺少“职工”身份,工伤保障随之落空。近年开展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正是制度在补短板。这说明,灵活就业者社保薄弱,很大程度上不是个人“用灵活换来的福利”,而是制度供给存在结构性缺口。将社保缺失解释为“换取时间自由的补偿”,在法律逻辑上并不成立:法定保障不能由当事人随意放弃或折抵。
三、现实堵点:灵活就业保障缺失的三个原因
第一,劳动关系认定难。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使得大量从业者无法被纳入职工社保。我看到很多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没有劳动关系,只能走商业意外险或自行承担,维权成本高、保障水平低。
第二,参保能力与门槛限制。灵活就业者收入不稳定,社保缴费基数相对较高;部分地区曾有户籍限制,跨省流动就业者参保不便。即使法律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实际参保率仍然偏低。目前多数地区已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但缴费基数仍需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范围内选择,对低收入者仍是不小负担。
第三,制度覆盖滞后。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近年才逐步推开,尚未实现全覆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生育保险的路径仍不畅通。这恰恰表明,制度正在弥补过去的保障缺口,而不是认可“灵活本身就是福利”。
四、从争议到共识:有兜底的灵活才是真福利
国家“十五五”规划已明确提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也要求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未来,应降低灵活就业者参保门槛,放开户籍限制,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面,同时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生育保险的可行路径。
对劳动者而言,也可以主动了解:灵活就业人员能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在平台从业时,确认平台是否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保留工作记录、收入凭证,以备维权。这比争论“灵活是否福利”更有实际意义。
四、结语
我看到,学术理论可以讨论不同就业形态的补偿差异,但公共讨论不能忽视超两亿灵活就业者中大量被迫从业者的现实。真正的福利,不是以牺牲保障为代价的“自由”,而是有兜底之后的选择自由。让灵活就业者既有时间自主,也有工伤、养老、医疗的底线保障,才是这场争议应当指向的制度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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