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开发票犯罪案件中,一审认定的虚开金额可能存在重复计算或误将真实交易计入虚开的情形。二审辩护应当对每一份发票对应的交易背景进行逐笔核查,将发票信息与公司银行流水、采购合同、送货单据等进行逐一比对,纠正确有证据证明真实交易存在的部分。虚开发票案件二审实行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完整核查全案财税事实和证据。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二审法院在纠正错误认定后应当依法减轻刑罚。

案情简介

王某(化名)系某建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王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80余份,票面金额合计520余万元,以虚开发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的虚开金额存在重复计算,部分发票对应真实交易,实际虚开金额应低于一审认定数额。经逐笔核查,一审认定的180余份发票中,有40余份(涉及金额120余万元)对应有真实的采购合同、银行转账记录、送货单据等证据,证明交易真实发生,不应计入虚开金额,纠正后实际虚开金额应为400余万元。王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补缴税款。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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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围绕一审认定金额的错误展开二审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的虚开金额存在重大错误。经辩护人逐笔核查,一审认定的180余份发票中,有40余份(涉及金额120余万元)对应有真实的采购合同、银行转账记录、送货单据等证据,证明交易真实发生,不应计入虚开金额。纠正后,实际虚开金额应为400余万元。

第二,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王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第三,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补缴税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虚开金额存在部分错误,纠正后实际虚开金额为400余万元。结合王某的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依法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减轻刑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虚开发票罪二审中虚开金额的逐笔核查与改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虚开发票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定罪、畸重量刑、错误认定金额的,可依法提起二审上诉。二审辩护应当对每一份发票对应的交易背景进行逐笔核查,纠正确有证据证明真实交易存在的部分。虚开发票案件二审实行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完整核查全案财税事实和证据。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二审法院在纠正错误认定后应当依法减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