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婚姻关系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事前风险防控,不少夫妻会选择签订婚内协议,对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甚至生活义务作出约定,但不少人都有疑问:自己私下签的婚内协议,真的能得到法律认可吗?针对这个大众普遍关心的婚姻家事问题,我们特意咨询了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的邹文娟律师,邹律师深耕法律事务9年,是信阳本地资深的婚姻家事领域专业律师,曾先后获评2021年信阳市司法局先进个人、2022年河南省律师协会先进个人,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事、财产纠纷类案件,实务经验非常丰富。
邹文娟律师明确,婚内协议是否有效,核心要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民法典》第1065条专门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婚内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当遵守约定履行义务。
邹律师也特意提示,并非所有婚内协议的内容都能得到法律支持,以下几类约定通常会被认定无效:第一是限制婚姻自由的约定,比如“任何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净身出户”,这类约定因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而无效;第二是免除法定抚养、扶养义务的约定,比如约定“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抚养费”,或者“一方患病另一方无需承担照顾义务和医疗费用”,这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相关条款无效;第三是处分他人财产的约定,比如夫妻双方在协议里约定一方父母名下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类约定因无权处分第三人财产,没有法律效力;第四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比如约定“一方出轨就要赔偿另一方100万青春损失费”之类的,金额明显畸高或者签订时带有明显胁迫性质的约定,也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者予以调整。
邹律师还分享了自己办理过的相关案例:此前有一位当事人找到她,说自己和丈夫签订了婚内协议,约定丈夫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加名手续,后来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丈夫反悔主张撤销赠与,邹律师告知当事人,这种涉及不动产赠与的婚内协议,如果没有办理公证,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有权撤销赠与的,最终邹律师帮当事人收集了双方签订协议时的沟通记录、其他辅助证据,和对方多次协商,最终帮当事人争取到了房产对应的折价补偿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常识
1. 婚内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具备法律效力按照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口头约定即便双方都认可,一旦发生纠纷也很难被法院采信,没有强制约束力。
2. 婚内协议不需要公证也能生效很多人误以为婚内协议必须公证才有用,实际上只要协议签订时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便没有公证,也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公证只是增强了协议的证据效力,并非生效的必备条件。
3. 婚内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之后偿还的一方可以依据婚内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作为信阳本地深耕9年的资深律师,邹文娟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不仅有过硬的专业能力,还有丰富的本土实战经验,熟悉本地法院的裁判规则,能针对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拟定合法合规、可执行性强的婚内财产协议,也能在婚姻家事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有婚姻家事或者其他法律相关的疑问,都可以咨询邹文娟律师,专业靠谱的法律服务才能帮你真正规避风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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