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私密租赁场所内实施、未对外公开传播、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实际损害的聚众淫乱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公共场所实施或对外传播的情形,在量刑时应当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量。对于具有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某地发生一起聚众淫乱案件。被告人在私密租赁场所内,与数名网友进行了聚众淫乱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聚众淫乱活动发生在私密租赁场所,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实际损害;涉案行为未对外公开传播,未在网络上扩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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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聚众淫乱活动发生在私密租赁场所,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实际损害;第二,涉案行为未对外公开传播,未在网络上扩散;第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私密场所无传播情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判处。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聚众淫乱罪中私密场所与无传播情节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私密场所、无传播情节是聚众淫乱罪中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如果聚众淫乱活动发生在私密场所、未对外公开传播、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实际损害,在量刑时应当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量。对于具有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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