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挽回损失,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在数罪并罚的复杂案件中,应当全面梳理每一罪名的从宽情节,综合论证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理由。
案情简介
赵某(化名),某公司员工。2024年至2025年期间,赵某多次实施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涉案证件包括房产证、营业执照等多种类型,累计达12本,违法所得2万余元。部分伪造证件被用于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损失30余万元。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同时指控赵某还涉及其他相关犯罪,面临数罪并罚的刑罚。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所有伪造、买卖证件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赵某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万余元,并协助银行追回部分贷款损失。赵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处于从属地位。赵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发现赵某具有多个从宽情节,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凭证、从犯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重点论证:虽然赵某涉案证件数量较多、造成了实际损失,但赵某具有认罪认罚、退赃、从犯等多个从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从宽情节,依法从轻量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赵某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具有认罪认罚、退赃、从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认罪认罚、退赃与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在数罪并罚的复杂案件中,辩护工作应当全面梳理每一罪名的从宽情节,综合论证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理由。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从犯、初犯等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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