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积极退赃、企业已赔偿修复环境损害等情节,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孙某(化名)系某制药公司环保负责人。2024年至2025年期间,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偷排至市政污水管网,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偷排废水共计860余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损害及处置费用共计26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孙某立案侦查。孙某辩称其系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执行,且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孙某系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未参与决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涉案企业已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完成环境修复。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重点挖掘孙某的自首情节,同时指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企业已赔偿修复等多重从宽情节:
第一,孙某具有自首情节。孙某系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孙某系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执行偷排任务,未参与决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孙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孙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企业已积极赔偿修复。涉案企业已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完成环境修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认定孙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认定孙某系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对孙某从轻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污染环境罪中自首认定与多重从宽情节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是污染环境罪案件中最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之一。对于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企业已赔偿修复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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