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正在严打新型涉黑恶犯罪,“劳务碰瓷”就是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类型。
很多建筑行业的老板、包工头,包括工人家属看到新闻以后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工人去工地讨工资,不是劳动纠纷吗?为什么最后会涉嫌敲诈勒索罪,甚至一批人被刑事拘留?
这里最关键的一点是:正常讨薪和以讨薪为名索取非法利益,完全是两回事。
广东公安近期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就很有代表性。
佛山警方打掉一个涉嫌“劳务碰瓷”的恶势力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涉案金额约25万元。根据警方披露,该团伙长期在珠三角城市活动,采取“包工进场、点工出场、恶意讨薪”的方式向建筑劳务公司索取钱财。
他们先以相对较低价格承接工程,组织工人进场以后,却出现消极怠工、垒高工时等情况,之后再组织停工,要求按照较高的小时工工资结算。如果谈不拢,就通过围堵工地、推搡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等方式施压,施工方因为担心耽误工期,最后被迫支付高额费用。
问题就出在这里。
一、真正的工资当然可以讨
首先必须把这个边界讲清楚。
工人确实干了活,公司拖欠工资,工人通过劳动监察、仲裁、诉讼甚至依法投诉等方式追讨劳动报酬,本身属于正常维权。
广东法院近期公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同样强调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伤待遇等合法权益。
所以,不能简单理解成“去工地堵门讨钱就构成敲诈勒索”,更不能把正常讨薪和“劳务碰瓷”混为一谈。
刑事案件真正要审查的是:你讨的到底是不是自己依法应得的钱,以及你通过什么方式让对方给钱。
二、为什么有些“讨薪”最后变成了敲诈勒索?
司法实践中,判断这类案件,我认为至少要看三个问题。
第一,这笔钱有没有真实、合法的依据?
比如实际工资只有3万元,却通过虚增工时、虚构人数、伪造工资等方式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多出来的部分是什么性质,就需要重点审查。
如果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正常施工赚钱,而是准备通过制造纠纷额外拿钱,刑事风险会明显上升。
第二,有没有故意制造对方的恐惧和压力?
建筑工地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工期不能随便停。
有些人恰恰利用施工单位害怕停工、害怕被投诉、害怕群体事件、害怕承担延期违约责任的心理,通过围堵、纠缠、聚众闹事等方式不断施压。
广州此前已经有类似案件进入司法判决。相关案件中,18人到多个建筑工地应聘后故意挑起事端、怠工,再通过辱骂、围堵、滋扰、威胁等方式迫使施工方支付所谓“误工费”“交通费”,最终被认定为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第三,拿到的钱和采取的手段之间有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敲诈勒索罪并不是“开价高”就一定成立。
真正需要判断的是,对方为什么给钱?
如果施工单位本来就欠工资,最终只是把欠付工资结清,这和因为害怕工期被阻断、持续被围堵闹事,不得不额外支付一笔没有依据的钱,在案件性质上可能完全不同。
所以这类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不能只盯着“有没有讨钱”,而要把真实施工量、实际工资、合理应付款、额外索取金额以及具体施压方式拆开来看。
三、普通工人跟着去讨钱,也会涉嫌犯罪吗?
这可能是很多家属最关心的问题。
一个二三十人的施工队被公安机关整体调查,并不意味着每个人最终承担的刑事责任都一样。
尤其是普通工人,要重点区分:他是否知道所谓“讨薪”背后还有其他安排?有没有参与事前商量?是否知道工时、工资存在虚增?有没有参与围堵、威胁、殴打?最终有没有参与分配额外取得的钱?
如果一个普通工人只是正常干活,按照带班人员安排去现场,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在追讨真实工资,那么与负责策划、组织人员、谈判要价、分配非法所得的人,刑事责任不能简单等同。
反过来,如果明知大家就是准备通过“进场—怠工—闹事—要钱”的模式获取额外利益,仍然反复参与,性质就可能完全不同。
这也是劳务碰瓷案件被抓以后,律师辩护需要重点区分的地方。
四、这类案件被刑拘以后,越早区分角色越重要
广东目前正在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信息显示,第一轮集中收网行动已经打掉新型黑恶犯罪团伙90个,破获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35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01名。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一个施工队因为“劳务碰瓷”“恶意讨薪”被整体带走调查,家属不要只问一句“敲诈勒索罪能判几年”。
更重要的是尽快把几个问题弄清楚:到底拿了多少钱?哪些属于真实工资?哪些被认定为非法所得?本人参加了几次?在团队里是什么角色?有没有参与策划、谈判和分钱?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后续对主从犯、涉案金额、主观明知以及个人责任的判断。
我在深圳办理刑事案件时,一直比较重视这一点:团伙案件不能只看整个团伙做了什么,更要把每个人具体做了什么单独拆出来。
如果家属遇到广东、深圳、佛山、东莞等珠三角地区“劳务碰瓷”、恶意讨薪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需要律师会见的情况,可以先把拘留通知书、本人在施工队的身份、实际工作时间、工资结算记录以及与带班人员的聊天记录整理出来。
很多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不是笼统地证明“他没有犯罪”,而是尽快判断:他究竟是组织者、积极参与者,还是仅仅被卷入其中的普通务工人员。
作者:何阳律师
深圳律师|刑事辩护|刑事会见|敲诈勒索等涉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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