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收了,但履行期限还没到,事儿正在办,怎么就诈骗了?”
今天,王玉琴律师以一起真实判例告诉你:请托办事型诈骗罪是否成立,与履约期是否届满无关。文末附无罪及罪轻辩护思路,供参考。
谎称能办入学,收了874万
王大胆对外宣称能帮人办子女入学,收9名家长874万。实际上他根本不认识任何学校的人,所谓关系全是编的。钱到手后,全部用于挥霍和还债。
被抓时,他对其中两名被害人承诺的“2月中旬入学”时间还没到。
王大胆辩称:履约期限未到,这两笔钱不该算诈骗。
法院没采纳,判他犯诈骗罪,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
为啥没到履约期限也构成诈骗罪?
刑法规定,诈骗罪看两条: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法院查了三件事:
一、收钱时,王大胆有没有能力办事?
没有,全是王大胆编的,这是虚构事实。
二、钱去哪了?
874万全被他挥霍还债,一分没花在办事上,这是非法占有。
三、刑事立案前退没退钱?
一分没退。期间他还因诈骗其他人被刑拘过,出来继续骗,这是主观故意。
法院的判决理由很明确:在“请托办事型”诈骗案件中,履约期限就是骗局的一部分,到不到期都不影响构成诈骗罪,钱照样算诈骗犯罪数额。
请托办事型诈骗怎么辩护?两条路
第一条路:无罪辩护
证明“收钱时有履约能力,也确实在办”。
律师应调取与上家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证明钱确实花在了请客送礼托人上。
这里面有个常见误解:“钱都转给上家了,我就是个中间人,不构成诈骗。”
这得两说: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上家是骗子,且本人没有虚构任何事实,只是如实转达上家的承诺,且没有留下一分钱,并且有完整证据链证明上述三点,那有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但如果你本人编了“我认识校长”“我有内部渠道”,那钱转给谁都不影响你构成诈骗罪。这部分证据只能用作罪轻辩护,不能证明你无罪。
第二条路:罪轻辩护
如果确实不存在无罪辩护空间,那就进行罪轻辩护,重点是压犯罪数额。
怎么压?
逐笔核对资金去向,哪些转给了上家、哪些花在了办事成本、哪些自己留了。转给上家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请托的那部分,可以证明行为人有真实对履约行为,而非从开始就打算将钱款据为己有,这虽然不影响定罪,但能证明非法占有程度较轻,可以主张从轻处罚。
律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做好资金去向图表,提交检察官和法官,争取从量刑上体现。
还有一条时间线,家属必须知道:
刑事立案前主动退的钱,有机会不被计入犯罪数额。
刑事立案后再退,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性。
所以一旦判断可能被刑事立案,律师要第一时间指导家属合法退赔,固定好证据,书面提交办案机关。
最后提醒一下:
如果钱确实转给了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实际办事人,中间人可能还有行贿罪的风险,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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