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敲诈勒索罪专业刑辩律师汪国辉了解到,很多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害人与侵权方私下协商赔偿,无法把握边界。遭受犯罪侵害后,向对方索要高于直接损失的赔偿。到底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刑事和解,还是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下面说清二者之间的法律区别。
一、加害方自愿超额补偿,属于合法的刑事和解范畴
很多当事人会产生顾虑: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应当赔偿五万元,经协商后加害方自愿赔付八万元,超出实际损失的三万元,会不会被认定敲诈勒索。实际上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当一方确实实施侵权、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双方在平等沟通的前提下,加害方出于希望取得被害人谅解、获得从宽处理的目的,自愿同意支付较高的补偿金额,并签署书面赔偿谅解协议。即便最终赔付金额高于直接经济损失,只要不存在胁迫、要挟的情形,该和解行为具备法律基础。法律尊重刑事案件当中的民事处分权利,不能仅凭赔偿金额高于实际损失,就直接认定刑事犯罪。
二、以举报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交易筹码,极易涉嫌敲诈勒索
需要重点区分另一种情形:面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不通过正常报案、刑事和解渠道主张权利,反而以此作为把柄向对方施压,提出条件:不支付高额钱款,就向公安机关告发其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举报违法犯罪,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这项权利不能用于换取私人钱财。如果利用犯罪嫌疑人畏惧刑事追责的心理,以报案、追究刑事责任相要挟,逼迫对方给付财物,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该行为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被害人明确说明无法取得合理赔偿就不予出具谅解书,属于被害人正当行使谅解权利,和事前以举报换钱财的要挟行为,法律定性完全不同。
三、遭受刑事侵害,主张赔偿应当守住行为边界
遭受不法侵害之后,维权的方式直接决定后续的法律后果。遭遇犯罪侵害,优先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待公权力介入案件之后,再和对方协商赔偿及谅解事宜,是最稳妥的处理路径。协商赔偿时,可以完整列明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等各项损失,由双方自主协商赔偿数额。可以接受对方主动提出的超额补偿,但切忌将 “举报、追究刑事责任” 当作谈判交换条件。如果加害方是因为惧怕刑事处罚,在胁迫之下支付钱款,即便本身是受害一方,也会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结语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汪国辉律师提醒大家,区分合法刑事和解与敲诈勒索,核心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钱款是否为加害方真实自愿给付;二是是否将举报、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换取钱财的要挟手段。
免责说明:本文仅为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性法律意见。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汪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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