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2023年3月,58岁的孙某入职北京顺义某农场做保洁,后续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5年2月28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3月25日,农场口头通知孙某“无需再来上班”。
农场认为自己的做法合情合理:员工年满60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也已到期,让员工多干一个月是人情照顾,非法定义务。
但孙某并不认可。他出生于1965年3月30日,按照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零1个月,也就是2025年4月,而非3月。农场在3月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仲裁支持了孙某的请求,农场不服起诉至法院。顺义法院最终判决: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需严格遵循国家政策,用人单位无权自行设定或变更,农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19480.85元。
案子金额不大,但暴露的问题非常典型:很多企业还在用过去的“老经验”做用工管理,和现行的法律规则、政策标准已经脱节。看似合理的操作,实际上已经踩了违法红线。
二、判决背后:企业普遍踩中的三条法律红线
这个案子的核心不是赔偿金多少,而是法院明确的三条裁判规则,恰恰对应了当前企业用工管理里最常见的三个认知误区。
红线一:合同到期继续用工,视为续订,连续计算合同次数
裁判规则:法院认定,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续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等同于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若劳动者提出续订,企业负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企业常见误区:误以为合同到期就自动终止,多留员工干一段时间是“给福利、做人情”,不算正式续订。但在法律上,只要员工继续提供劳动、企业照常发薪且未提出异议,就构成了续订的意思表示,所谓“福利”本质上是在履行法定续订义务。
额外提醒:如果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便合同到期,企业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红线二:合同到期不终止,等于默认延续劳动关系
裁判规则: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企业事后再补发“不续签通知”,不能溯及既往终止劳动关系。
企业常见误区:抱着“先用着再说”的心态,合同到期不主动处理,既不续签也不终止,等想让员工走的时候再补通知。这种模糊用工状态,恰恰是违法解除纠纷的高发区。
红线三:法定退休年龄是强制标准,企业无权自行认定
裁判规则:法定退休年龄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设定或变更。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后,退休年龄按出生年份逐月递增,不能再沿用“男性60岁、女性50岁”的统一标准。
企业常见误区:实务中,HR往往凭记忆或入职时登记的信息判断退休节点,但在延迟退休按出生年月逐月递增的规则下,这种方式极易出错。差一个月、甚至差几天,就是合法终止与违法解除的分界线。
三、企业用工合规更新行动清单
延迟退休政策落地后,各地仲裁与法院对“到龄终止”的审查标准持续收紧,企业要规避同类风险,核心是把“凭经验管理”改成“按流程管理”,重点做好三件事:
1. 把退休年龄核定纳入劳动合同全流程管理
员工入职时即准确登记出生年月,对照延迟退休对照表标注法定退休年龄;临近退休前6个月,提前启动退休评估或终止程序,避免卡着日期处理出现误差。不要等到“差不多到年龄了”再临时处理,很容易算错时间节点。
2. 合同到期要办清手续,杜绝模糊用工
合同到期前至少1个月,书面确认是否续签。不续签的,到期当日办理终止手续、结清薪资,杜绝“合同已到期、人还在上班、工资照常发”的模糊状态。续签的,及时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事实用工风险。
3. 用工规则要跟上政策更新节奏
政策是不断更新的,企业不能靠一套老规矩用很多年。建议定期对照最新政策排查用工风险,尤其是临近退休员工、合同到期员工、特殊排班员工这三类重点人群,及时修正管理中的不合规之处。
四、最后
延迟退休时代,用工合规的要求只会越来越细、审查越来越严。很多时候企业不是故意违法,只是管理习惯没跟上政策变化,最后付出了不必要的代价。如果你的企业还没有对照新规排查用工风险,建议尽早启动合规自查。
后续会持续更新企业用工合规、劳动争议处理相关的实务内容,如有企业用工制度优化、争议案件应对等相关问题,欢迎关注咨询。
声明:封面由AI辅助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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