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之流,靠打官司做生意的人,利用公权力敲诈勒索的人,拿法律要挟碰瓷的人,如何对付?

【所有被告全流程上诉再审,硬刚到底!】

一审→二审→高院再审(审判监督)→检察院抗诉→反复信访/持续申诉(高院、最高法、人大、信访局、政法委、媒体)→无限循环,

偶尔:出现新证据→再提一次再审→再驳回→再信访。

法律上无固定期限、无强制效力,但可以一直做,拖十几年、二十几年,

所有被告都走这条路,才可以彻底解决问题!

一、和批量恶意诉讼、滥用维权直接相关的法条

(一)、第八十一条(新增,恶意商标诉讼条款)

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三年不使用强化

原告告别人侵权,拿不出起诉前3年真实商标使用证据,被告不用赔偿。

这一条直接废掉一大批“僵尸商标”批量碰瓷:

手里一堆闲置商标,从不实际经营,到处起诉商家要钱。

二、基础通用法律

(一)《民法典》核心条款(规制权利滥用、恶意起诉底层依据)

1、第7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无前置警告直接批量起诉小微商户牟利,违背诚信基本原则。

2、第132条: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批量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占用大量基层法院审判资源、挤压小微商户生存空间,属于典型权滥用。

3、第1165条:过错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恶意批量起诉给商户造成误工费、律师费、停业损失,商户可反诉索赔全部损失。

(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诚信原则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对恶意起诉、虚假诉讼当事人训诫、罚款。

(三)《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条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实操效果:以牟利为目的的批量起诉,法院直接驳回全部赔偿诉求。

(四)2026年最高法工作报告

【深化知识产权非正常批量诉讼治理,依法驳回恶意起诉2331件,对滥用诉权牟利主体予以司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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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决方案:全国上万被告全部拒绝和解、全流程上诉再审

(一)、基层、中院压力巨大

1、案件堆积挤占司法资源

上万件小额个体户纠纷全部走完一审、二审、再审,会造成审判积压,正常案件审理周期被迫拉长。

各地承办法官会形成统一负面印象:

该律所只为牟利制造大量无意义诉讼,浪费公共司法资源。

2、批量统一裁判尺度,直接压缩律所收益

多地法院会启动类案合并审理,统一裁判标准:

同时依据《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条款,判决原告承担商户误工费、交通费、法律咨询费。

单案律所不仅拿不到和解金、赔偿金,还要额外承担被告应诉损失,单件案件由盈利转为亏损。

(二)最高法的官方定性与行业导向

1、纳入滥用诉权典型负面案例公示

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会汇总全国上万件同类关联案件,将该律所代理的系列诉讼收录为恶意批量维权、滥用商标权反面典型,在全国法院系统下发参考案例。

明确司法导向:

知识产权保护核心是鼓励创新,而非借助商标向底层小微经营者敛财;

单纯以收取和解费为唯一目的、无区分无底线起诉个体户的代理行为,不受司法支持。

2、出台针对性审判指引,划定代理红线

原告批量起诉大量经营规模极小的个体工商户,未提前发送整改警示函的,优先认定权利滥用;

统一代理机构年代理同类小额商户诉讼上千件,可酌情大幅度降低甚至完全不支持赔偿请求;

允许被告反诉,要求滥诉原告赔偿维权产生的全部合理开支。

(三)恶意律师事务所会面临四层毁灭性打击,长期无法正常经营

1、司法层面持续惩戒

法院可出具司法建议书,同步推送属地司法局、律师协会,反馈该律所滥用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多次被认定恶意诉讼,承办法院可单独对律所、承办律师处以司法罚款。

2、行业监管(司法局+律协)处罚,动摇执业根基

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行业信用黑名单公示等。

结果:

正规企业、知名品牌会直接终止合作,品牌方规避舆情风险,不再委托该律所做知识产权维权,核心业务来源直接断裂。

资金链崩溃:

风险代理模式依靠回款维持运营,上万件案件全部败诉,律所前期垫付的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全部无法收回,叠加被告反诉产生的赔偿支出,大额亏损无法填补,资金链断裂。

(四)全网舆情负面标签,商业口碑完全报废

上万商户持续上诉,大量庭审事实、判决书在短视频、自媒体传播,该律所会被打上“收割小店、诉讼碰瓷”的标签,大众形成固化负面认知。

即便后续想转型其他法律业务,企业、普通民众都会主动规避,民事、商事、法律顾问业务完全无法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