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几年前,我曾经在北京西站请一个上访户吃饭,至今记忆犹新。他才五十多岁,比我还小,却须发皆白,活成了八十岁的样子。这位上访户之所以这么老,就是因为遭遇“强拆”、上访、截访,被生活折磨成了这个样子。我不是公检法执法人员,也不是法律专家,我是一名时评人,今天这篇文章,就站在作家的角度,谈谈对“强诉”的看法,请各位网友指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我认为:我们是法治社会,或者说正在构建法治社会,任何事都要依法执行。只有通过法院判决,并由法院执行的事,才是合法的。“强拆”也是一样,如果是法院判决并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就是合法的。其他村、镇组织的,社会闲散人员参与的,皆为非法;即便派出所参与,同样是非法的。也就是说,法院强制执行,是唯一的合法路径。如果非法强拆,完全有理由提出控告依法维权,而不是采取信访手段。当然,如果法院不为民做主,那可以上访,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主角一样,总得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讨个说法。

我的这个说法,并不是信口胡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条款确立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法院是强制执行的主导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司法与行政的边界。对于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法律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在其他情形下,人民法院才是强制执行的决定者和实施者。这意味着,无论是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还是其他行政决定的强制履行,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更为具体。根据《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包括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等在内的完整材料,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只有在确认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的情况下,才会裁定准予执行。

在社会实践中,许多违法强拆的实施主体是村、镇一级组织。这些组织往往以“拆除违建”“环境整治”为名,在未取得法院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这些都是非法的。所以正常的程序,第一步,要判断当事人的建筑是否是违法建筑,要进行土地违法案件调查作出结论,第二步,假如说是违法建筑,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裁定,第三步,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自行拆除”,法院有权利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授权,村、镇一级组织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法律授权。其组织的强拆,无论以何种名义进行,本质上都是越权执法,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至于村、镇政府组织无业人员参与强拆,更是非法的。为什么无业人员参与强拆?说白了是村、镇政府为了规避其参与强拆的法律风险,或者出于“人多势众”的考虑,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执行者”。这种做法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反而可能触犯刑法。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无业人员既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具备任何执法资格,其参与强拆的行为,轻则构成行政违法,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面对此类人员实施的强拆,当事人有权依法追究组织者和实施者的法律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至于说当地派出所参与了“强拆”,同样是非法的。公安部党委下发的《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确指出,“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一禁令的出台,正是为了划清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限,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于民事纠纷和行政强制领域。征地拆迁属于典型的非警务活动。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而非参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即便在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情况下,警察的职责也仅限于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暴力冲突,而非直接参与拆除行为。如果派出所民警直接参与强拆,不仅违反了公安部的禁令,也构成了对警察职权的不当行使,相关人员应当被追究纪律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法治社会,只有通过法院判决,并由法院执行,才是合法的。法治的核心要义是:任何对公民财产权的强制剥夺,都必须经过独立的司法审查。而程序正义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哪怕房屋确实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必须履行完整的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复议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未诉讼、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强拆行为都构成程序违法。这一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在于用司法权制约行政权,防止行政机关以“效率”为名肆意侵犯公民权利。村、镇组织的强拆,无业人员参与的强拆,乃至派出所参与的强拆,本质上都是对司法审查程序的规避,是对法治底线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