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2018年轰动一时的长生生物疫苗造假案吗?当时, 因接连被曝出的 狂犬病疫苗 和 百白破疫苗 问题,国内疫苗企业 长生生物公司 陷入了深深的舆论风波。

“假疫苗”事件发生,长生生物也成为了A股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第一 股。

根据经济观察报今天的报道, 长生生物疫苗案已经曲终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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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道,长生生物原董事长高俊芳,于2026年1月30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四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案人员判决结果:

  • 高俊芳丈夫、 长生生物原董事、副总经理张友奎 张友奎, 被判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6年;

  • 包括长生生物原董事、副总经理张晶,长生生物全资控股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景晔等12人,则被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处以15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另有长生生物原董事赵志伟等4名员工,被判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2年9个月不等的刑期。

长春中院在一审判决中确认,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经抽样检验,抗原含量和效价均符合要求”,没有证据证明(长春长生公司)涉案狂犬病疫苗的质量存在实质性问题”。

长春中院认定,从2006年至2014年,长春长生公司向时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司司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司长等职务的王立丰行贿2090万元,以取得其在加快药品注册,免于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一审之后,高俊芳等人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出炉,维持原判。

被告单位长春长生已于 2024 年 6 月完成工商注销;上市公司长生生物是 A 股首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企业,2019 年正式终止上市。

判决核心要点

长春中院 2026 年 1 月 30 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高俊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四项罪名;检方原先指控的职务侵占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法院未予以认定。

关键司法认定:法院查明,涉案狂犬病疫苗经抽样检验,抗原含量、效价指标符合标准,没有证据证实疫苗本身存在实质性质量缺陷,也无证据证实疫苗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但企业存在大规模编造生产、检定记录,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据刑法相关条款,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

事件回溯:从企业崛起至案发

高俊芳早年任职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随着长春长生实业设立逐步执掌企业,通过多轮股权受让成为实控人。2015 年,长春长生借壳黄海机械登陆 A 股,上市公司更名长生生物,主营狂犬病疫苗、水痘疫苗、百白破疫苗等产品。2017 年公司营收 15.53 亿元,巅峰时期上市公司总市值接近 292 亿元,高俊芳家族对应持股市值超百亿元。

2018 年 7 月,国家药监局飞行检查发现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随即责令停产、收回 GMP 证书;叠加此前曝光的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问题,案件迅速引爆社会舆论。2018 年 7 月下旬,高俊芳等 18 名企业高管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历经多轮退查、补充起诉,于 2025 年 12 月一审开庭审理。

检方最初对高俊芳提出五项罪名指控,除四项最终定罪罪名之外,还包括职务侵占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法庭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支持职务侵占;同时因为无法证实劣药造成人体实害后果,故不适用生产销售劣药罪,转而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惩处。

案件的启示意义

本案有别于一般药品犯罪案件的法律认定,提示:即便成品检测指标合格,但生产流程系统性造假、篡改记录,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依然可以构成刑事犯罪。药品企业的合规生产流程、完整真实记录,本身就是药品安全制度的重要防线,流程违规不等于产品一定不合格,但同样具备巨大公共安全风险,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法。

同时案件折射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公司治理缺陷等问题。作为曾经的疫苗上市公司,长生生物家族式治理模式失效,内部制衡缺失,依靠行贿谋求监管便利,最终企业退市注销,一众高管身陷囹圄,为医药企业、上市公司敲响合规警钟。

截至报道,高俊芳家属并未对外披露是否继续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