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诈骗与诈骗罪边界辨析

2026年9月25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对外通报,警方成功打掉一个涉案金额高达1.4亿余元的特大“背贷式”贷款诈骗犯罪团伙。该案犯罪链条完整,手法极具迷惑性:团伙四处物色人员充当“背贷人”,诱骗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数百万元大额贷款;多级中介层层嵌套,瓜分贷款中的灰色收益;更为严重的是,团伙勾结银行内部审批人员,放松风控核验、违规协助放款。本次抓捕实现全链条打击,中介组织者、银行内鬼以及多名参与其中的“背贷人”均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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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经披露,不少读者产生法律疑问:同样是虚构事实、骗取资金,本案为何定性为贷款诈骗,而非大众熟知的普通诈骗罪?二者看似行为模式相近,但在刑法体系中分属不同罪名,构成要件、保护法益、定罪逻辑存在本质区别。结合《刑法》条文、同类司法判例,对两个罪名的法律边界进行深度拆解。

一、法条溯源: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立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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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属于侵财类犯罪的普通条款,规制一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适用范围广。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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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特别条款。刑法266条“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确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当骗取资金的对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且满足贷款诈骗构成要件时,优先适用第一百九十三条,不再以普通诈骗罪定罪。本案正是典型情形,受害主体为银行信贷资金,因此适用贷款诈骗罪评价。

二、五大核心维度,厘清贷款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边界

1. 犯罪侵害对象不同(最直观区分点)

贷款诈骗罪:侵害对象仅限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资金。本案中,犯罪团伙最终骗取的是银行信贷资金,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符合本罪对象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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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诈骗罪:受害对象是普通自然人、非金融类企业。如杀猪盘、街头诈骗、冒充客服退款骗局,被骗钱款来自普通社会主体,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无关。

2. 刑法保护的法益(犯罪客体)不同

贷款诈骗罪:双重客体。首要保护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其次才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本案团伙招募背贷人、伪造收入资产材料、勾结银行内部人员突破风控,系统性破坏银行信贷审核制度,直接冲击金融安全,这也是本案归入金融犯罪的核心原因。

普通诈骗罪:单一客体,仅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行为只造成个人或企业财产损失,一般不会直接扰乱国家金融监管体系。

3. 犯罪主体资格差异

贷款诈骗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企业集体策划骗取银行贷款,不能认定单位成立贷款诈骗罪,司法实践通常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4.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侧重点不同

两个罪名均要求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但审查重点不一样。

贷款诈骗案件中,司法机关重点核查:是否伪造流水、资产证明;贷款资金到账后是否迅速转移、拆分挥霍;行为人是否自始不具备还款能力、无还款意愿。本案中介许诺背贷人“不用还钱、不影响征信”,资金放款后被多级中介瓜分,从策划之初就没有归还银行的打算,非法占有目的特征十分突出。

补充易混罪名区分:骗取贷款罪不需要非法占有目的,仅仅使用虚假材料获取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有归还意愿,只是经营失败无力偿还;一旦证据证实主观上不想归还资金,则定性贷款诈骗罪。很多“背贷”案件容易混淆这两个罪名。

普通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审查重点,在于嫌疑人是否虚构身份、虚构项目,诱使被害人主动交付自有资金。

5. 立案追诉标准、量刑梯度存在区别

两罪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认定标准相互独立。贷款诈骗属于金融犯罪,立案追诉门槛高于普通诈骗;同时涉案金额动辄上亿,一旦认定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更高。

三、回归本案:团伙内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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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贷式”骗贷属于多层级共同犯罪,不同角色人员,涉嫌罪名并不完全相同。

中介组织者:策划整套背贷骗局,招募人员、伪造收入资产资料,主导资金转移与分赃,主观明知目标是骗取银行贷款,属于贷款诈骗罪主犯。

银行内部审批人员:如果事前与诈骗团伙共谋,配合造假违规放款,共同瓜分赃款,以贷款诈骗罪共犯追责;若没有共谋,只是违规审批,明知资料虚假仍然发放贷款,则单独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背贷人”:需要分情形判断责任。

情形一:背贷人明知是骗贷圈套,配合伪造材料,拿到贷款后协助转移资金、收取佣金,知晓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

情形二:背贷人被中介虚假话术蒙蔽,轻信“不用还款”承诺,不清楚完整犯罪链条,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民事还款责任无法免除,银行有权起诉登记借款人,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逾期会留下个人征信污点。这也是本案最值得普通人警醒的地方。

四、同类案例对照,罪名区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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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普通诈骗罪):嫌疑人在社交平台打造精英人设,虚构海外投资项目,骗取十余名普通投资者转账,涉案500万元。被害人是普通民众,资金属于个人自有资金,定性诈骗罪。

案例2(贷款诈骗罪):嫌疑人伪造房产证明、虚假经营合同,向城商行申请经营贷,资金到账后直接转移隐匿,拒不归还,涉案2000万。受害方为银行信贷资金,定性贷款诈骗罪。

案例3(骗取贷款罪):企业主为获取银行贷款,伪造购销合同,贷款资金全部投入企业生产经营,后期因市场行情亏损无力还款。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认定骗取贷款罪。

五、案件折射的法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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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普通民众切勿轻信“背贷拿钱,不用偿还”的中介谎言。只要以本人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无论资金实际给谁使用,借款人都要承担民事还款义务,高额佣金的背后,是数百万的债务风险,甚至卷入刑事犯罪。

第二,金融机构必须筑牢信贷风控防线。银行内部人员内外勾结、突破审核底线,不仅会造成银行巨额资金损失,本人也将面临刑事追责。

第三,司法层面,本案是全链条打击“背贷”金融犯罪的典型样本。区分普通诈骗与贷款诈骗,核心不在于“骗”这个行为表象,而在于被骗资金属性、侵害的社会秩序。金融领域虚假骗贷,因为直接威胁金融体系稳定,刑法设置专门罪名从严规制。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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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芙蓉公安侦破的这起1.4亿特大背贷团伙案,并非简单的侵财骗局,而是内外勾结、精心设计,直接针对银行信贷体系的全链条金融犯罪。普通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虽然都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但二者分属刑法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保护法益、犯罪对象、认定规则差异显著。

后续案件进入司法审理阶段,法庭将逐一核查各嫌疑人主观认知、参与程度,准确划分主从犯,厘清中介、银行内鬼、背贷人各自的刑事责任。该案的审判,也将为此类新型“背贷式”金融诈骗案件提供重要司法参考。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安通报事实、现行刑法条文与公开司法判例开展法律分析,不代表法院最终裁判观点;各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名认定,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