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43,证言前后矛盾、与证人证言也矛盾,改判无罪。
1、李镜洪涉嫌诈骗案,(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53号。
2、李镜洪,男,40岁,无业,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3、2003年,被害人黎斐因与村民一起搞集资存款,被广州市天河区纪委暂扣了30万。为了拿回这笔钱,黎斐通过朋友丁奉找到李镜洪。李镜洪谎称市委领导、市纪委书记是其亲戚,可帮助黎斐解决问题。经过多次见面后,2004年6月初,黎斐在环市路金鸿酒家将2万元现金交给李镜洪。6月底,李镜洪称要在清远接待相关领导,急需6万元,黎斐便将6万元现金给丁奉转交给李镜洪。到2004年底,黎斐找李镜洪的事一直没有办成,直到2010年黎斐报警,李镜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越秀区法院判决李镜洪犯诈骗罪3年9个月,罚金5000元。李镜洪上诉,广州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5、越秀区法院重审判决李镜洪犯诈骗罪3年,罚金5000元。李镜洪不服,再次上诉。
6、广州市中院撤销原判决,改判李镜洪无罪。
7、司法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事发是在2004年,隔年2005年李镜洪因其他事被公安机关调查,天河区公安找过被害人黎斐和证人丁奉,当时黎斐和丁奉都否认与李镜洪有经济纠纷和被骗;而5年后的2010年再主动报案,有悖常理。第二,本案证据主要是被害人黎斐的口供和证人丁奉的证言,但黎斐和丁奉都陈述在报案前后有共同商议过,因此二人的证言不能当作相互印证。第三,被害人黎斐的前后陈述之间矛盾。第四,证人丁奉的前后证言之间存在矛盾。第五,被害人黎斐与证人丁奉之间也存在矛盾。最后,2013年二审法院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李镜洪无罪。
8、2014年,原一审法院越秀区法院决定赔偿李镜洪93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80000元。
9、最后同事说,没有转账记录、没有实体证据,全凭两张嘴巴说的口供,并且还是前后矛盾、互相矛盾的口供,就可以把人搞进去关押3年吗?回答和感叹,我们律师也要朝前看啊,社会和法律都在进步。现在司法实践中,像本案这种十多年前的乱搞现象,也许没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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