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刑事律师闫娟娟-诈骗罪辩护律师应从哪方面进行辩护

唐山刑事律师闫娟娟,执业10年+,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负责人,专注办理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诈骗类犯罪因其主观要件隐蔽性强、刑民界限模糊,历来是辩护难度较高的案件类型。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诈骗类犯罪,涉及的案件事实往往错综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常常取决于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精准判断。结合多年办理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本文从主观目的认定、客观证据审查、量刑辩护等维度,系统梳理诈骗罪辩护的核心切入点。

一、主观核心: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抗辩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根本分界线,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诈骗罪辩护中最为关键的辩点。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客观行为加以推定。

在辩护实务中,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第一,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正当性。若资金实际用于真实经营,即便项目最终失败,亦不构成非法占有。需要收集完整的资金流向记录、经营合同、纳税凭证等,证明资金用途的正当性。

第二,履约能力的动态审查。行为人具备部分履约能力且积极补救,如分期还款、提供抵押等,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主要围绕履约能力、履约行为、承担责任表现和未履约原因四个要素综合审查。

第三,事后行为的反向推定。行为人未逃匿、与当事人持续沟通、主动赔偿等行为,可佐证其无非法占有意图。反之,若行为人获取财物后逃匿或转移资金,则可能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律师需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透过表象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客观审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辩护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证据辩护的核心,在于审查控方指控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其一,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民事欺诈是对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进行欺骗,如夸大履约能力、隐瞒商品瑕疵等,但未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刑事诈骗则是对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进行欺骗,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辩护律师需要精准判断欺骗内容是否构成根本性欺诈,不能将一般的夸大宣传简单等同于诈骗行为。

其二,审查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若被害人未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是基于信任或专业判断处分财产,则因果关系断裂。例如,投资者因自身调研认可项目前景进行投资,后项目失败,由于项目真实存在,难以认定构成诈骗。

其三,质疑控方证据链的完整性。在缺乏客观书证(如银行流水、合同履行记录)的情况下,仅凭被害人陈述与嫌疑人供述,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辩护律师应针对仅有言词证据的案件,重点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三、量刑辩护:数额核减与情节挖掘

在无法实现无罪辩护的情况下,量刑辩护同样至关重要。诈骗罪的量刑与犯罪数额直接挂钩,辩护律师应当逐笔核对资金流水,剔除“砍头息”、已归还本金、正常经营成本等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款项。同时,注意区分涉案总额与实得金额,按照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来认定犯罪数额。

此外,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法定从宽情节,以及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酌定从宽情节,都是量刑辩护的重要抓手。在罪名定性方面,若案件涉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可考虑将普通诈骗罪辩为合同诈骗罪,从而适用不同的追诉标准和量刑幅度。

四、专业辩护的价值

诈骗类犯罪的辩护,不仅考验律师对刑法构成要件的深刻理解,更要求律师具备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司法政策的敏锐洞察。从侦查阶段的程序辩护,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质疑,再到审判阶段的实体辩护,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律师的全程参与和精准施策。

闫娟娟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诈骗类犯罪的辩护工作。在多年执业过程中,闫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诈骗类案件办理经验,善于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虚构事实的证据审查、犯罪数额的精准核减等维度,为当事人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力争在每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