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环刑辩实战 · 第4篇
上一篇说到,假药认定要查认定主体有没有权力认定。但假药案件也好,环境污染案件也好,很多案子里的核心证据不是行政认定,是鉴定意见。
你拿到一份鉴定意见,翻开第一页看结论,结论对你不利。然后你开始翻方法、翻数据、翻标准。这些都要查。但在此之前,有一个问题比结论更重要。
这个鉴定机构有没有资格做这个鉴定?
这个问题听起来基本得不能再基本了。但实务中,大量律师跳过了这一步,直接扎进方法和数据里。为什么跳过?因为默认它有资格。盖了章、签了字、出了报告,看起来很正规,谁会想到它可能根本没资质?
但偏偏这一步,是最省力的突破口。资质不过关,后面内容再“专业”也没用。你不需要懂检测方法,不需要懂技术标准,只需要查它有没有资格。一击即中。
两套资质体系,别搞混
食药环案件里,做“鉴定”的机构可能来自两套完全不同的资质体系。搞混了,质证方向就错了。
第一套:司法鉴定体系。
这套体系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在这套体系下,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必须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业务范围目前分为四大类: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前三类由《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直接规定,环境损害鉴定2015年通过该决定的兜底条款纳入登记管理)。
食药环案件里,如果鉴定意见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就适用这套体系。审查重点是:许可证有没有、业务范围对不对、鉴定人有没有执业证。
第二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体系。
这套体系的依据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取得的是CMA资质认定证书,签字人是机构的授权签字人,不是司法鉴定人。前两篇讲检验报告时提到过这套体系。
食药环案件里,如果“报告”是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适用这套体系。审查重点是:CMA证书有没有、授权签字人对不对、检测能力范围包不包含这个项目。
两套体系的区别在哪?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是“鉴定意见”,是刑诉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是“检验报告”,通常作为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的“专门性问题报告”使用。证据属性不同,审查规则不同,质证路径也不同。
但实务中最坑的是什么?有些机构同时持有两套资质。它既有CMA证书,又有司法鉴定许可证。这时候你要看清楚,它出具的那份文书是以哪个身份出具的。
怎么看出来?看出具文书时用的身份。如果标题写的是“检验报告”,落款盖的是检验检测专用章,那它是以检验检测机构身份出具的,按检验报告审查。如果标题写的是“鉴定意见”,落款盖的是司法鉴定专用章,按鉴定意见审查。身份不同,标准不同。
三个审查要点
鉴定主体的审查,集中在三个层面。
机构资质
鉴定机构有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许可证有没有过期,业务范围包不包含本案的鉴定事项。
法律依据是刑诉法解释第98条第(一)项:“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意这条规定的力度。鉴定机构资质不过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一票否决。
怎么查?鉴定意见后面通常会附一份鉴定机构的资质复印件。看三样东西。
第一,许可证有没有。没有附的,要求补正。补不了正的,直接主张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
第二,许可证有没有过期。许可证有有效期,过期了就是无资质。实务中,有些案件的鉴定意见附的资质复印件已经过期了,但办案单位没注意。你注意到了,就是一击必杀。
第三,业务范围对不对。许可证上载明了鉴定业务范围。比如业务范围写的是“法医临床鉴定”,但本案的鉴定事项是“法医毒物鉴定”(检测药品中的有毒有害成分),这就超出了业务范围。超范围鉴定,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鉴定人资格
鉴定人有没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不是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有没有挂名签字。
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9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二是刑诉法解释第98条第(二)项:“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怎么查?看鉴定意见落款的鉴定人签名栏。
第一,签名的人有没有鉴定人执业证。有些案件的鉴定人签名后面附的执业证复印件,执业类别跟鉴定事项不匹配。比如执业类别是“法医病理”,但做的是“微量物证鉴定”,这就超出了鉴定人的执业范围。
第二,是不是两人以上。只有一名鉴定人签字的,程序违法。这个点在第一篇里提到过,这里不展开。
第三,有没有挂名签字。挂名签字是什么意思?就是签了名的人没有实际参与鉴定。实务中,有些鉴定机构人手不够,让实习生或助理做检测,负责人挂个名。你怎么发现?看鉴定过程的记录。如果鉴定过程记录非常简略,但结论很详细,可能是实际操作人和签字人不一致。在庭上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问他鉴定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细节。答不上来的,挂名签字的嫌疑就很大了。
发现挂名签字的,质证时主张:实际鉴定人与签字人不一致,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的规定,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业务范围
超范围鉴定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因为机构资质和鉴定人资格都查过了,看起来两道关都过了,人容易松劲。
但机构和鉴定人是两道关,两道关都得单独过。机构有资质,不代表签字的鉴定人有资质。实务中,很多律师查到机构资质没问题就放心了,没有回头查鉴定人个人的执业类别。结果机构能做的鉴定,签字的鉴定人未必能做。
怎么查?把机构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执业证上的执业类别,逐项跟本案的鉴定事项比对。两个都对得上的,才过得了这一关。
实战案例:超范围鉴定的识别
案例一:食品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控方提交的核心证据是一份“鉴定意见”,标题写的就是“鉴定意见”,落款盖的是某食品检测中心的章。
表面上看,机构有CMA资质,能做食品检测。但仔细一查,这家检测中心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在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里。它有检验检测资质,没有司法鉴定资质。
质证时提出:该机构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出具的文书虽然标题叫“鉴定意见”,但实质上是检验报告,应当按刑诉法解释第100条“专门性问题报告”审查,不能适用鉴定意见的证据规则。同时,检验报告只能陈述技术事实,连“合格/不合格”的判断性结论都不应该作,更不用说“有毒有害”“假药”这类法律定性结论。法律定性是司法机关的职权,不是任何技术机构的职能。
这个案例说明什么?不能光看文书标题。标题写“鉴定意见”不等于它就是鉴定意见。看出具机构的资质体系,才能判断文书的真实性质。
案例二: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
一起污染环境案,鉴定机构确实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写的是“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但本案的鉴定事项是“污染物性质鉴定”。
看起来都是环境损害鉴定大类,但根据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联合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发通〔2019〕56号),环境损害鉴定下面分了七个登记项目: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每个项目是独立登记的。
这家机构的许可证上只有“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没有“污染物性质鉴定”。它做了污染物性质鉴定,就是超范围鉴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98条第(一)项,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务中,很多律师看到“环境损害鉴定”几个字就过了,没有往下查具体登记项目。但七个项目是各自独立的,机构在这个项目有资质,不代表在另一个项目也有资质。查到项目级别,才能发现超范围的问题。
鉴定主体审查的标准动作
看机构资质。有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没有过期?业务范围包不包含本案鉴定事项?两样缺一样,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看鉴定人资格。有没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类别跟鉴定事项匹配不匹配?是不是两人以上签字?
查挂名签字。鉴定过程记录详不详细?鉴定人能不能说清鉴定过程中的操作细节?说不清的,申请鉴定人出庭发问。
看机构身份。同时持有两套资质的机构,看它以哪个身份出具文书。检验检测机构身份→按检验报告审查。司法鉴定机构身份→按鉴定意见审查。
看超范围。机构超范围和鉴定人超范围是两个问题,两个都要查。机构有资质不等于鉴定人有资质。
看回避。鉴定人跟案件有没有利害关系?有没有给涉案企业提供过服务?有的话,违反回避规定,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实务中,鉴定主体资质审查有一个容易遇到的争议。
有些鉴定事项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名册里找不到对应的鉴定类别。比如司法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在某些省份没有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这些鉴定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完成,但他们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
这种情况下,鉴定意见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没有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就不具备法定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只规定了三类鉴定业务实行登记管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加上通过兜底条款纳入的环境损害鉴定,目前共四类。不在四类之内的鉴定事项,不要求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只要机构和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鉴定意见可以参照刑诉法解释第100条“专门性问题报告”的规定使用。
这个争议目前没有统一裁判口径。我的建议是,遇到这种情况,把“有没有专业能力”这个点查实、讲实。
怎么具体说明?查机构的业务范围说明文件,看它有没有声明可以做这类鉴定。查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背景、工作经历,看跟鉴定事项有没有关联。如果机构业务范围里没有这个项目,鉴定人的专业背景也跟鉴定事项无关,就可以主张它不具备解决这个专门性问题的专业条件。
下一篇,我们聊用错了标准,结论就是错的。 鉴定主体查完了,接下来查鉴定方法。检测标准对不对、方法有没有用错、引用的标准是不是现行有效版本,这是质证鉴定意见的第四道关。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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