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带着刚学会骑自行车的11岁儿子小吴出门游玩,返程路上,父子俩各自骑着一辆自行车沿路行驶。可谁也没想到,本该平常的回家路,意外突然发生了。
当两人骑行到一处路口时,小吴骑行的自行车左侧,和张某驾驶
的电动自行车正面撞到了一起。剧烈的碰撞让两辆车都出现了损坏,小吴和张某也双双摔倒受伤。其中小吴的伤情最为严重,身上多处受伤,腿部、肩部、肘部和腕部都有挫伤,还造成了双臂骨折。这场事故让孩子不得不长期休养疗伤,原本正常的学习生活也彻底被打乱,耽误了不少学业。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介入调查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核查,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机动车道,违反了道路通行规定,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年仅11岁的小吴,尚未达到法定12周岁的上路骑行年龄,私自骑车上路,自身也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后续统计核算,小吴因为这场事故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车辆损坏等各类经济损失,合计三万多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协商,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小吴的监护人吴某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结合事故全程细节和证据作出了详细判定。张某违规在机动车道内骑行电动车,无视道路交通规则,驾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核心原因,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也明确指出,小吴未满十二周岁就骑车上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自身对受伤的结果负有一定责任。更关键的是,作为监护人的吴某全程陪同出行,明知孩子未达到骑行上路的法定年龄,却没有及时制止,放任孩子违规骑车,既没有尽到日常的监护教育责任,也没有做好出行中的风险把控,这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张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向小吴赔付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余元;剩余25%的损失,由小吴一方自行承担。
这起案件也给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未成年人道路骑行事故,往往不仅有孩子自身的违规因素,监护人的疏忽履职也是关键问题。家长一定要严守监护责任,做好安全教育,杜绝孩子违规上路,避免类似意外发生。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国政府网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京报网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京报网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件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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