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佛山一起离婚财产与忠诚义务纠纷谈无过错方保护

作者:律政强人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发生在广东佛山的离婚系列案件,判决虽生效,但感慨良多,笔者认为:婚姻是兼具伦理属性与法律属性的身份契约,夫妻互相忠实,既是社会倡导的家庭美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在近年来的家事司法实践中,因婚内不正当交往引发的离婚、财产分割、追回赠与财产类案件并不鲜见,这类纠纷的审理,一头连着普通家庭的切身利益,一头连着法律对公序良俗的守护,值得从法治视角加以观察与思考。

一、家事纠纷背后的现实困境

在这类典型纠纷场景中,往往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张,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方存在不正当交往,甚至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婚姻关系里的无过错方,往往既要承受情感层面的伤害,又会面临财产被单方处置的现实风险。以笔者本次办理的案件为例,女方主张自身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男方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还涉及婚内财产的处置争议,相关争议最终需要通过司法途径厘清事实、划分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案件的事实认定,都必须依托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等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在作出生效裁判之前,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属于单方主张,不能直接等同于已经确认的案件事实,这是尊重司法独立、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前提。纠纷各方,包括婚姻双方以及牵涉其中的第三方,都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可以提交证据、参加庭审、进行陈述与抗辩,法官应当居中裁判,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作出公正公平的 判决结果。

二、民法典框架下的权利救济路径

面对婚姻中的过错引发的纠纷,《民法典》搭建起了多层次的权利保护体系,为当事人主张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第一,离婚与财产分割层面。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会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在财产分配环节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予以考量。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如果经审理认定,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弥补精神与物质层面遭受的损害。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追回。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方,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侵害配偶的财产权益,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无过错配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第三方返还相应财产。

上述法律条文不是预设的裁判结果,而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维权路径,最终能不能得到支持,核心在于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能不能支撑对应的事实主张,主审法官的居中裁判的审判思维。

三、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明是非、守底线

家事案件的审理,不只是分割财产、解除身份关系,同样承载着价值引导的功能。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以法律为标尺,兼顾法理与情理,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损害配偶财产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的法律评价。但同时,司法裁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从社会层面来看,这类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向社会传递清晰的导向:婚姻中的忠诚义务受到法律尊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不容单方随意处置,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法律渠道可以寻求保护;任何主体,都应当尊重他人合法的婚姻与家庭,不能以侵害他人家庭权益的方式获取利益。

四、延伸思考:多元化解家事矛盾

化解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是最后的兜底渠道,并非唯一途径。当事人在诉讼之外,还可以依托妇联、人民调解组织等多元主体,开展调解沟通。对于遭受婚姻矛盾冲击的当事人,相关社会组织也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维权指引等帮扶,引导当事人理性主张诉求,依法收集证据,通过正当程序表达诉求,避免采取冲突、侵权的方式处理矛盾。

家事无小事,每一起婚姻纠纷的处理,都关乎当事人的人生,也关乎社会细胞的稳定。期待在家事审判当中,继续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照证据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既守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也弘扬夫妻忠诚、家庭和睦的良好风尚,让法律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公平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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