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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普通人打官司,目光只会锁定最后拿到手的判决结果。

官司赢了,就默认整个审理过程没有问题;一旦败诉,第一反应大多是怪自己在法庭上面没有说清楚,表达做得不够好。

很少有人会主动留意,真正左右一件案子走向的关键,藏在证据采信这一环。

判决书里面写出来的每一段事实,全部都是靠一份份证据拼凑而成。一场诉讼的质量高低,并不看当事人辩论的时候口才好不好。核心要看,哪些证据被法庭采纳,哪些被排除,面对存在疑点的材料,有没有给出站得住脚的采信理由。

如果一份本身疑点很多,找不到别的材料做佐证,也没有合理依据的证据,直接拿来当做定案的主要凭据。这件事会带来两层后果:审理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文书里面认定出来的事实,也很容易跟着出现偏差。

现实当中,一部分事后需要纠正的案件,问题往往并不是出在情理争辩上,而是证据审查这第一道关口就没有把好。

这里先说一个很常见的误区。不少当事人认为,只要自己不接受某一份证据,那就属于错误采信。

这种想法其实并不正确。

法庭判断一份材料能不能当做证据使用,有一套固定标准,不会顺着某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想法走。

交到法院的每一份证据,都要过三道基础门槛:取得的方式合法,和这件纠纷有关系,内容本身具备客观性,也就是大家常听到的证据三性。

到底什么样,才算没有正当理由的采信?

简单说,证据本身已经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有可能找不到原件对照,文字上面有涂改,不同内容互相冲突;也有可能出具证言的人和案件里面其中一方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本身缺少中立基础。

开庭的时候,另一方已经当着法官的面,清清楚楚把这些问题提了出来。按照办案的要求,这时就应当对这份有争议的证据做核对,拿案卷里面其他材料交叉印证,把现存的疑点尽量排查清楚。

要是直接跳过全部核实工作,最后的判决书里,也不去解释为什么要采纳这份材料,直接拿它来确定案件关键事实,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无正当理由采信,属于程序层面的违法。

不少读者心里会有疑问,就算只是单独一份证据存在缺陷,真的可以改变一整个案子认定出来的事实吗?

看案子的时候,普通人习惯把全部材料放在一起笼统看待。可司法认定事实,是一点点拼接累积出来的。

虽说一本案卷里面装着不少证据,但是有一部分关键情节,能够用来支撑的材料本身就很少。

一旦这少数几份核心材料没有经过仔细筛查就直接用掉,整条事实的逻辑链条,就会发生偏移,最后写出来的结论,和过去真实发生过的情况,就会出现出入。

拿日常很普遍的货款纠纷举个例子。

买卖双方长期合作,平时送货、给钱,都留下过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开庭的时候,被告拿出一张手写的单据,上面关键的金额写得模模糊糊,还有涂改痕迹,数字跟平时双方对账留下来的记录,也对不上。

原告当庭直接提出异议,不认可这张单据的真实性,希望法官去核对过去真实的交易流水。

按照正常的办案流程,这样一份充满争议的单据,不能够直接拿来定案。

需要把案卷里所有相关记录拿出来互相比对,查转账记录,看双方平时做生意的习惯。疑点实在消除不掉,还可以申请做笔迹方面的核验。

反过来,如果这些核查步骤全部省略,找不到任何可以辅助证明的材料,单凭这一张有问题的单据,直接算出货款的具体数额。

站在程序的角度,等于审理没有完成法律要求的核验义务,流程上存在违法。落到最后的结果,法院认定的供货总量、还剩下多少欠款,就有可能和两个人真实发生的交易情况不一致。

这就是很直观的一种情况:程序这一关守不住,事实认定跟着就容易出错。

讲到这里,也要分清一条边界,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

法律允许办案人员结合生活当中的经验,去权衡每一份证据证明力度的强弱,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自由裁量。设置这项权利,也是为了能够适应各式各样错综复杂的现实案情。

但是自由裁量,不等于可以随便做决定。它有一条不能跨过的底线:判断需要有依据,还要能够讲明白道理。

遇到有争议、自带疑点的证据,如果最后还是决定采纳,裁判文书里面就应当写清楚。这份证据疑点是什么,靠案卷当中哪些别的材料消除了疑点,为什么最后选择采信它。

如果对争议证据只给出结果,完全没有说理,这样的判定,就缺少可以看得见的支撑,属于程序上面的漏洞。

普通老百姓看待审判程序,一直存在两种比较片面的看法。

一部分人觉得,打官司最重要就是挖出真实发生过的事实,开庭流程、证据核对这些都只是形式,不用太过较真。

还有另外一部分人,只要发现审理当中有一点点程序上面的小瑕疵,就直接断定整件案子最后的判决肯定全部都是错的。

两种想法,都不够客观。

法律之所以设计质证、提交异议、核对证据、文书说理这整套规则,并不是刻意增加当事人打官司的负担。它本身就是一道防护墙。

原被告在开庭的时候互相提出不同意见,证据藏着的矛盾和漏洞,才有机会摆到台面上。把不合格的材料过滤出去,才能够更大限度保护后面事实认定尽量贴近真相。

程序做得严谨,是事实可以做到公正的重要前提。程序标准一旦放松,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概率,自然就会往上增加。

当然也要客观说明,程序存在瑕疵,并不代表最后得出的判决就一定是错的。

只是回看那些后来进入再审、完成更正的案件,大部分往前追溯,都能够看到证据审查不够严格,存疑证据被直接采信这类问题。

不同类型的案件,对于证据把关的松紧程度,本身就不一样。

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和名誉,所以证据的标准定得最高。只要证据存疑,没有办法把所有合理怀疑排除,就不能拿来给一个人定罪。一旦这里出现失误,带来的负面影响很难再挽回。

而我们平时接触最多的民事案子,像讨要劳务报酬、合同纠纷、邻里之间的矛盾,使用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不需要每一处细节都做到百分之百确定,达到很大可能性,就可以认定事实。

标准可以相对宽松,不等于审查的底线就可以放弃。碰到复印件、有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言,还有内容互相打架的书面材料,依旧要拿全部案卷交叉比对。不能单单依靠一份有瑕疵的证据,直接敲定整件案子里面最重要的事实。

作为普通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我们没有办法代替办案人员作出判断,但是自己手上可以做好几件事,维护属于自己的权益。

很多人后面遇到麻烦,根源就出在开庭一些细小环节处理得太随意。

第一,质证的时候,不要只简单口头说一句我不认可。

碰到有问题的证据,尽量把拒绝的理由一条条讲出来。是拿不出原件,内容经过涂改,前后说法矛盾,还是出具证据的人和对方存在利害关系。每一条理由,都要在法庭上面完整表达。同时主动跟书记员提出来,把全部的质证意见,记录进庭审笔录。

口头提出的异议,如果没有写进笔录,从留存证据的角度来说,相当于没有提出过。庭审笔录,也是后续如果需要救济,非常关键的书面材料。

第二,拿到判决书之后,可以优先去读证据认定和说理那一部分。

重点看一看,开庭的时候双方争执很大的那些证据,文书里面有没有专门写出来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面对存在争议的证据,审理方需要公开自己作出判断的逻辑,不能只给出结论,不做解释。一份存疑证据没有任何理由就直接采信,本身就是程序瑕疵很重要的信号。

第三,用好法律给到我们的救济渠道。

如果一审的判决还没有生效,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证据采信存在问题、事实认定出现偏差,可以写进自己主要的上诉理由。要是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实存在明显问题,也能够按照规定申请再审。

这里有一句很实在的提醒,想要走救济途径,手里必须拿得出案卷和书面材料。单凭自己心里觉得判决不对,仅凭主观感受,是不能够当做维权依据的。

现实里面还有一个情况要接受。不少纠纷发生之后,隔了很长时间才走到法院,当初发生事情留下来的材料,很难做到完整齐全。

正是考虑到现实取证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处,法律才定下举证责任的规则。谁提出了某一件事实,就由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足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套规则,也是用来平衡现实当中取证的困境。

今天聊证据采信和程序规范,目的并不是鼓励大家拿到判决之后,专门在文书里面到处去找细小问题。更希望正在或者准备打官司的普通人,能够看懂审理背后的基本逻辑。

一份判决不会凭空写出来,每一处事实,都建立在证据筛选的基础之上。司法能做的,就是依靠手上现有的合法材料,尽可能还原过去发生的情况。一套严格的审核流程,就是用来降低出现判断失误的概率。

没有正当理由就采信有缺陷的证据,看上去好像只是审理里面一处细小的细节,实则触碰了程序的底线。既属于程序违法,还有很大概率,让认定出来的事实偏离原本的真相。

看得懂证据,重视开庭质证的机会,才是普通人打官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实在的认知。

话题讨论:

在诉讼当中,规范的证据采信程序和客观的事实认定,你认为哪一项对判决的公正起到的作用更大?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

免责提醒

本文仅作为普通大众法律科普,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不构成任何个案诉讼意见以及办案依据。每一起案件的证据、案情都具有独立性,遇到现实当中的法律纠纷,请携带全部案卷材料咨询执业法律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