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坐在原告席上。你告的是行政机关。你手里没多少证据。你心里发虚。

你不知道,你不需要证明他违法。他需要证明自己合法。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过来的。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写死的。不是可选项,是硬规则。

那被告拿不出证据,会怎么样?

他拿不出事实依据。他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没有现场笔录,没有询问笔录,没有照片,没有鉴定报告。他手里什么都没有。法院怎么判?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他的行政行为。你没有证据,你凭什么罚人家?

他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他有几份材料,但这些材料证明不了主要事实。比如他说你违建,但他拿不出规划部门的认定文件。比如他说你偷税,但他拿不出完整的银行流水。法院怎么判?撤销他的行政行为,并判决他重新作出。你证据不够,你就回去重新查。查清楚了再来。

他拿不出法律依据。他罚了你,但他引用的法条已经废止了。或者他引用的法条跟你的行为对不上。或者他压根没引法条,只说了“依据相关规定”。法院怎么判?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他的行政行为。你说不出依据,你的处罚就站不住。

他只提供了规章。规章的效力比法律、法规低。他拿规章来罚你,法院得看这个规章有没有上位法依据。上位法有规定的,规章不能违反。上位法没规定的,规章有依据的,可以参照。规章的立法依据不足,法院不参照,直接以“适用法律错误”撤销。

他只提供了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是那些“红头文件”。通知、办法、细则。他拿这些来罚你,法院能不能认?如果法律、法规、规章都没有规定,他拿一个红头文件来罚你,法院不认。你的处罚依据是红头文件,你的处罚就是违法的。 如果他的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但程序上依据的是红头文件,法院审查程序,程序不符合,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如果他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符合红头文件的精神,法院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

你看,法律给被告设了一道又一道的关。每一道关,他都得过。过不了,他就输。

那为什么普通人不知道这个规则?

因为普通人习惯了“谁主张谁举证”。你觉得你告他,你就得拿出证据。你不知道,行政诉讼的规则跟民事诉讼不一样。行政诉讼是“他举证,你质证”。你只需要证明你有资格告,告的是谁。剩下的,让他自己去证明。他证明不了,他就输。

那篇文章里还提了一个关键点:十五天。被告收到起诉状之后,有十五天的举证期限。他必须在这十五天内提交全部证据和依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没有证据。他不能在庭审中突然拿出新证据,也不能在判决后再补充。

十五天,是硬杠杠。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

还有一个细节:他不能事后补证。被告提交的证据,必须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证据。他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你作出决定的时候没有证据,事后补,不算。

你告政府,不用自证清白。你只需要证明你有资格告,告的是谁。剩下的,让行政机关去证明自己合法。他拿不出证据,程序有瑕疵,法律用错了,处罚就得撤销。

这条规则,是法律给普通人的一把利器。可很多人不知道它在哪,更不知道怎么用。

你告过政府吗?你知道举证责任在谁身上吗?评论区聊聊,也让更多人看到——行政诉讼,你不用自证清白。剩下的,让被告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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