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的理由就两个字“不服”,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可以直接上诉。

但是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13种情况之一。

这也说明了再审不是“三审”,其适用自己的法律规定,有自己的程序规定,也有自己的特点。有一些当事人把再审当成“三审”,反而吃了亏。

今天我们就仔细聊聊《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如何正确适用申请再审的理由。

很多当事人看到这个法条后,可能觉得自己的案子好像和哪个理由都适用,反而造成了再审理由模糊不清,无法准确的把握再审事由。

今天我们针对这13种情况做一个分类,方便大家对照自己的案子,精准找到原审判决中的问题,作为再审翻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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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证据类。

可以全面的体现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寻找“新”的证据,相当于寻找新的突破口。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这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寻找“新”的证据,所谓的新证据就是在审判程序中未出现过的证据,一类是在“旧”上找突破口。

张律师认为实践中这类法定理由难度较大,但是一旦找到突破口,翻案概率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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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程序类。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大家可能发现了,这里面其实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使。

如果大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一定要及时提出异议。

最好是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保留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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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程序类。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以上三点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基本程序保障,而且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基础,如果程序不合法,按照法律规定,案件需要重新审理。

四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大家可以按照以上分类,结合自己的案子情况,精准的确定再审理由。

另外一个案子中,往往存在多个再审的理由,比如证据不足往往和该质证未质证联系在一起,看着是一件事,但是从再审理由上一定是两个理由,建议分开写,能全面的反映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