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以货样广告品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到法国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非光学配件,数量为0.5千克,价格为351欧元。经查验实际出口货物有铍靶材8片。经海关检测铍含量为88.6%,出口应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50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已对尚未出境货物主动申请退关。
海关认为,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海关律师评析
(一)铍靶材的出口管制标准
铍兼具重要民用价值与核军事用途。民用方面,铍可以用于铜铍合金、氧化铍陶瓷、电子线路基片及X射线机金属窗等,广泛服务于电子、航空航天等领域。军事、核用途方面,铍可用作核武器中子反射层,降低临界质量、提高爆炸效率,亦可用作核反应堆中子慢化剂及反射层。正因其用途的双重属性,铍被核供应集团(Nuclear Suppliers Group,即NSG)列为核两用物项,并通过《核两用品及相关设备、材料和技术转让准则》明确管制的标准。
1998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245号)附件《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即对铍相关物项进行管制。2024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沿用了上述规定,设定管制编码1C230,对应物项为“铍金属、铍含量高于 50%(按重量计)的合金、铍的化合物和上述材料的制品,以及上述材料和制品的废料或碎屑,将铍相关产品列入出口管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1C230项不管制以下材料:1.X射线机或钻孔测井装置的金属窗;2.为电子部件专门设计或作为电子线路基片的氧化铍产品或半成品;3.绿宝石或海蓝宝石形式的绿柱石(铍和铝的硅化物)。不难发现,我国对铍相关物项的管制标准实际上是采用了NSG《核两用品及相关设备、材料和技术转让准则》的规定。
本案中,海关通过铍靶材属于铍含量高于50%的铍制品,认定涉案货物属于铍相关物项,进而属于出口管制的范围,当事人出口时应当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但是当事人无法提供许可证件,由此构成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
(二)为什么无证出口铍靶材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轻微违法可以免罚与初次违法可以免罚的规则,在海关行政处罚规定中,《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则进一步细化,将“轻微违法免罚”与“初次违法免罚”分别以事项清单形式予以明确。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法货物价值10万元以下。
本案涉案货值仅为3150元,远低于上述两项清单所设的5万元和10万元价值门槛。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对尚未出境的货物主动申请退关,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从已公布的信息看,尚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满足初次违法的认定条件;但可以认定的是,本案满足轻微违法免罚的适用条件,依法具备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基础。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吴欣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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