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纸诉状,曾经的合作方将对簿公堂。
1月13日晚间,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2431.SZ)发布公告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已将鹤壁市淇滨区市政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鹤壁市政发展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工程余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约1.44亿元。该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68%。
公告显示,本次诉讼源于双方于2020年9月签订的一份EPC总承包合同。棕榈股份作为承包人,承建了鹤壁市淇滨区“体育公园和淇兴全民健身广场综合项目”。合同约定,工程款在建设期完成后五年内付清,并对未付合同价款支付利息。但是,当原告将合同履行完毕,工程余款拖欠两年未支付。
案由:尾款拖欠两年未付
梳理棕榈股份公告,此案诉讼背景脉络如下:2020年9月8日,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鹤壁市淇滨区“体育公园和淇兴全民健身广场综合项目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项目。
2020年9月21日,鹤壁市政发展中心作为发包人,与棕榈股份签订《体育公园和淇兴全民健身广场综合项目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合同》,约定鹤壁市政发展中心将上述项目发包给棕榈公司进行设计、施工等。
其中,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4.1条约定,费用支付方式为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通过银行转账(现汇)的方式支付,本工程建设期内进度款申报方式按照《专用条款》14.6条执行,每个进度周期发包人应按已完成工程量的约定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用(包含施工及设计费用),余款应在建设期完成后五年内付清。
鹤壁市政发展中心在余款支付期内,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确定余款支付比例(但不得低于前述约定比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对未付合同价款(或经审定后的结算价款)向棕榈公司支付利息。
13个区段子项为相对独立项目,其建设期完成时间以该子项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付款方式参照上述约定分区段独立实施。
合同签订后,棕榈公司积极履行设计、施工义务,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
2024年7月28日,棕榈股份向鹤壁市政发展中心申请拨付工程余款,鹤壁市政中心向原告出具《工程余款支付证书(第一年)》,其中明确各方确认工程量产值金额。
2025年7月,棕榈股份第二次向鹤壁市政发展中心申请拨付工程余款,鹤壁市政中心向原告出具《工程余款支付证书(第二年)》,再次明确各方确认工程量产值金额。
然而,两次《工程余款支付证书》出具至今,被告一直未实际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请求:支付余款和利息等
原告棕榈股份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体育公园和淇兴全民健身广场综合项目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现其拒不按时支付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棕榈股份称,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后,公司两次向鹤壁市政发展中心申请拨付工程余款,对方均出具了明确各方确认工程量产值的《工程余款支付证书》。然而,相关款项至今未实际支付。基于上述情况,棕榈股份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第一,判令被告支付第一年和第二年应付的工程余款及利息,合计约1.37亿元。第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利息暂计约657.82万元。第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
1月12日,棕榈股份收到鹤壁市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6)豫0611民初358号),鹤壁市法院已决定受理此案。
棕榈股份在公告中提示,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遵循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及时跟进诉讼进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实际上,棕榈股份近年诉讼频发,曾多次追讨工程款。据公告披露,该公司曾于2025年12月10日发布过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开信息显示,作为以生态园林、市政工程等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棕榈股份与各地政府及城投平台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的纠纷并不鲜见,公司曾多次通过诉讼方式追讨欠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诉讼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棕榈股份表示,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财报显示,2025年前三季度,棕榈股份实现营收19.45亿元,同比下滑18%,净利润亏损5.15亿元。值得关注的是,截至去年9月末,外资机构代表之一的JP摩根以自有资金账户新进成为该股第七大股东,持有417.25万股,持股占比为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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