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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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是指法官通过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发问,使民事诉讼过程中含糊不清的事项变得清楚明确,促进法官和当事人的交流,推进诉讼的进程,从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那么,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时效规定或予以释明?出现违法行为如何纠错?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
法院违反职权禁用规则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构成实体审理中的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上诉或再审。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如果义务人已经提出时效抗辩的意思,但是不够充分准确,此时法官应当进行释明,这不违反本条的规定。
释明是指法官通过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发问,使民事诉讼过程中含糊不清的事项变得清楚明确,促进法官和当事人的交流,推进诉讼的进程,从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以对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进行释明还是对当事人已提出的事项进行释明为标准,可以把释明分为积极释明和消极释明,本条要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排除了积极释明的行使,但是在义务人提出诸如“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时间太长,义务人无须再履行”等意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进行消极释明,向当事人告知和解释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让当事人明确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
一审法院违反职权禁用规则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二审法院可以在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改判,或者不进行实体审理并发回重审。
一审或二审法院违反职权禁用规则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且判决已生效,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该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指令再审。
一审法院违反职权禁用规则主动释明诉讼时效的,处理与上文类似。
一般而言,法院释明导致当事人失权,释明后当事人援引时效抗辩权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虽有不当,但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可以维持裁判结果。
周军律师提醒,若对时效认定、抗辩提出、救济路径选择等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错误或证据不足错失维权良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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