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嫌疑人认罪,已经形成认罪笔录,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是伪命题,因为,当事人是否翻供、是否继续认罪的态度,对法院定罪量刑而言没有太大影响。

部分案件中,嫌疑人认罪后会翻供:

“当时笔录由于时间紧迫、自己太紧张等原因,没有好好核对,认罪笔录内容不属实。”

“认罪笔录是遭受欺诈、胁迫做出来的,内容不属实。”

“认罪笔录是为了取保候审才迫不得已签字的,内容不属实。”

所有这些翻供理由都不是正当理由,几乎都不影响法院对认罪笔录的采信。

嫌疑人认罪后,还有没有办法逆袭?还有没有办法让量刑协商的伪命题变成真命题?

有,但取决于辩护人能不能找到逆袭有效的辩护方案。

嫌疑人已经把认罪态度的筹码交出去,继续协商的筹码就只握在辩护人手上,只能寄希望于辩护人找到有效的辩护方案。

嫌疑人认罪不是案件终点,而是辩护人主导辩护策略的新起点。嫌疑人认罪案件,是辩护人精细化辩护能力的试金石。

一、事实评判的辩护空间

部分案件中,即便嫌疑人认罪,但辩护人审查全案事实,发现事实上并不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构成犯罪存在重大争议。很多案件,事实层面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取决于嫌疑人认不认罪,可能超出嫌疑人的认知范围。嫌疑人的认罪仅停留在客观行为层面,是否属于犯罪、是否达到犯罪的标准,嫌疑人认罪的影响不太大。

例如,在C先生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中,审讯中C先生确实如实供述了其将在原单位研发的商业秘密带至新单位,并且用于申请专利的泄露、使用行为,承认两者存在多处点位的相同、相似。公安机关也已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为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了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

表面上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成立,只有认罪认罚、请求宽大处理一种选择。

我们介入辩护,充分了解客观事实经过后,发现了所谓的技术信息其实是C先生为完成公司科研考核业绩压力,而虚构出来的技术,技术本身不具有可行性,所谓的技术并无价值;且并无实际生产使用或者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从研发成本、技术价值、违法所得数额等任何角度评判,C先生的行为均没有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该案从事实层面就不存在犯罪,有了这个辩护方案,逆袭就在预料之中,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

二、证据链条的辩护空间

部分案件中,即使嫌疑人认罪,甚至做了详细的认罪笔录、认罪的签认内容,辩护人审查全案证据发现,认定犯罪的证据链条并不闭环,关键证据缺失,认定犯罪事实、数额、金额证据不足,精细化辩护彰显效果。

例如,在Q女士走私淫秽物品罪一案中,其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经过,帮助办案机关收集了自己的境外购买记录、支付货款记录、与境外供应商的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还帮助整理了其走私数量的证据材料。正常而言,该案几乎没有辩护空间,只能签字接受认罪认罚,祈求宽大处理,或许还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判决。

然而,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Q女士及其家属极其被动。

我们作为二审辩护人介入,Q女士的认罪态度已经无法更改,走私事实也确实存在,只能从走私数量的证据是否闭环、充分的角度切入审查,寻求辩护空间。

最终,我们发现走私数量认定的证据不充分,统计走私数量的方式错误。该方案让本案辩护不再仅限于认罪认罚、请求宽大处理,还有对走私数量、量刑档次进行理据充分抗辩的底气

最终,该案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

Q女士写信感谢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改判了这么多真的出乎我的意料,太感谢律师为此付出的努力,让我可以提早跟家人团聚,真的没想到可以改这么多,我对这个结果十分满意,再次感谢!”

Q女士对二审改判结果深感意外,因为她始终觉得自己认罪这么彻底,对改判本不抱希望。没想到,辩护人还能找到证据链条的问题,通过重构走私数量计算方式,达到大幅度降低走私数量、降低量刑档次的效果。

三、量刑因素的辩护空间

部分案件中,虽然嫌疑人始终认罪,但在自首、立功、退赃、退赔、未遂、从犯、中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罪名适用等影响到量刑的因素,辩护人也可以帮助嫌疑人找到有效的辩护方案,争取到辩护的主动性。

又如,在Z先生涉嫌盗窃罪一案中,其作为店长,将店内的手机私下销售并收取货款,公安机关将其抓获。Z先生始终认罪,其家属全额退赔,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该案虽然是认罪案件,但不意味着只能等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我们审查发现,Z先生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会更加公允。同样的金额,认定职务侵占罪其量刑档次更低。

此类案件不胜枚举,嫌疑人认罪,辩护人也有机会在影响量刑的因素层面找到有效的辩护方案。

每一个情节都是一颗子弹,关键在于辩护人会不会打、什么时候打。辩护人找到了有效辩护方案,则量刑档次、刑期存在协商,甚至是否接受认罪认罚、是否认罪,都还存在回旋空间。

四、类案对比的辩护空间

部分案件中,虽然嫌疑人认罪,检察院提出了嫌疑人难以接受的量刑建议,无法实质性量刑协商,但辩护人经过大量的案例检索,找到大量事实、金额、数量、情节等相似,但量刑较轻微的同类案件裁判文书,这也是辩护的空间。

嫌疑人及辩护人就可以对该案的判决经过有基本预期,考虑是否继续认罪、是否接受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实务中有一个被反复验证的逻辑:如果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重,则没有认罪认罚的必要;如果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与预期刑期相差无几,则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仅没有必要,还会成为案件辩护的枷锁。

相反,正常辩护,即便裁判结果不理想,嫌疑人至少没有违心认罪认罚,后续上诉、申诉都不受认罪认罚具结的影响。

例如,在W先生涉嫌诈骗罪一案中,W先生被指控伙同他人利用空壳公司骗取财政补贴100多万元,其明知他人安排并利用他挂名开设的公司骗取补贴,仍然积极配合实施资金虚假走账、提交申报材料、补贴兑现材料等行为帮助骗取补贴,个人获得2万多元报酬。

该案W先生认罪,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必选项,细致的辩护工作还可以带来协商空间。

首先,辩护人从情节上厘清其到案经过,争取自首情节。虽然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载明:“XX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XX市XX区XX职业学院将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抓获”,然而辩护人与W先生充分了解其到案经过后,发现其并非被抓获,而是接到通知后主动去单位配合调查的,符合自首情节。

其次,辩护人检索大量的同类案例发现,W先生系从犯,有自首情节,量刑不可能太重。

在辩护沟通中,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没有缓刑建议,是否认罪认罚具结,嫌疑人及其家属征求辩护人的意见。

显然,如果没有附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完全没有必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的裁判也差不多,甚至有可能低于有期徒刑三年。只有检察院能建议缓刑,才有必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过多次的沟通、协商,检察院最终同意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该案认罪认罚具结书顺利签署。

如果量刑建议和辩护人预估的量刑没有太大差别,认罪认罚并无“量刑的折扣、优惠”,则认罪认罚完全没有必要。有了同类案例量刑幅度的准确分析,嫌疑人及辩护人就有辩护协商的空间。

五、小结

辩护人能提出上述有效辩护方案,嫌疑人才拥有了继续协商是否认罪、是否接受量刑建议的筹码和底气,而这取决于辩护人的水平,也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证据情况,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辩护人不能劝嫌疑人认罪,也不能阻止其认罪认罚,只要建议帮助嫌疑人正确理解认罪认罚,让他们基于理性考量,做出是否认罪的正确选择即可。

辩护人也不用担心嫌疑人认罪带来的辩护障碍,需要做的是专注研究案件本身,即便在嫌疑人认罪后,仍能找到有效的辩护方案,为嫌疑人提供逆袭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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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重大刑事部部长

Wechat laijiandong100

代表著作:

《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刑事控告实务: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刑事风险防范:体系、流程与实例》

《如何应对刑事危机》

校对 | 欧阳倍怡

编辑 | 刘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