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一场关于Crocs洞洞鞋的诉讼完成了戏剧性的反转。卡骆驰公司原本胜诉的一审判决在二审被彻底推翻,原判赔偿二百五十万元归零。一审法院认定卡骆驰公司的五款洞洞鞋具有三个共同显著特征构成商品装潢,二审判决则认为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装潢具有市场知名度,且消费者能否借此区分商品来源缺乏充分证据。
而这个判例并非孤例,多个判例表明,在商品构造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权利人面临普遍的证明困境。本文作者铸成律师事务所罗洋、李婧蔚律师通过分析核心法律标准、梳理现实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一、法律标准:形状构造类商品装潢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一)核心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项(旧法第六条第一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构成要件分解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对形状构造类商品装潢保护的特殊要求
在(2010)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的装潢”相关认定问题作出了相当详尽的论述,本文总结如下:
(四)标准的两层要求
标准看上去清晰:既需要知名度,也需要可识别性。但在实践中,这两项要求如何衡量、如何举证,各法院存在明显差异。
进一步剖析,法院的核心关切是防止对商品形状构造的功能性特征的不当垄断。如CROCS洞洞鞋的孔洞设计具有明显的功能性(透气、排水、轻量)。如果仅因为CROCS较早采用并获得了市场成功,就将这类功能性设计认定为其专有装潢,势必限制了其他竞争者的创新空间。这反映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装潢保护范围的不同理解:是应该倾向于保护创新品牌,还是应该保护市场竞争的自由空间?
二、权利人举证的多重困境
(一)如何证明“有一定影响”?——品牌宣传不等于装潢宣传
以Crocs洞洞鞋案为例,卡骆驰在中国销售额超过一点五九亿元,宣传投入也相当可观。但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说明其装潢已具有市场知名度。问题症结在于,权利人通常宣传的是品牌而非装潢本身。
结合此判例及部分类案判例,作者就此要点总结如下:
(二)如何证明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消费者的可识别性问题
实践中,许多权利人忽视消费者认知调查的作用。仅靠品牌知名度是不够的。相关的认知证据应包括:消费者是否将该设计特征作为品牌识别的关键要素、相关公众在购买时是否主动辨认该装潢等。
(三)如何证明“相同或近似+混淆可能”?
完全相同的情形相对容易认定。但在形状构造装潢中,部分仿冒往往采取细节改进的方式,造成比对困难。法院需要评估被诉侵权产品与原权利人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相似度。
此外,法院还需考虑消费者施以的注意力程度。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时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进行区分,则混淆的可能性会相应降低。如果两款产品的包装存在明显区别,法院也可能认为不足以造成混淆。
(四)起诉主体适格问题
在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起诉主体是否适格是法院审理时首先需要审查的程序性问题。有部分案例显示实务中还可能出现起诉主体适格问题,尤其是国外品牌利用中国子公司起诉的情况,中国子公司是否拥有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主体包括: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以及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包括独占使用许可人和排他使用许可人,在获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
三、实践应对:从困难中寻找出路
(一)前置化证据收集:从产品上市第一天开始
最有效的做法是,从产品上市起就有意识地将装潢与品牌进行强关联,并留下可证明的证据。关键举措包括:在官方宣传、广告、产品说明中突出强调设计特征的独特性和品牌关联性;收集社交媒体、电商平台中涉及设计特征的内容;定期进行专业的消费者认知调查,形成连续的数据链条;建立装潢推广的完整链条,定期向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
(二)多渠道证据的组合策略
权利人应该准备的证据体系包括:销售数据(特别强调与装潢相关的情况)、广告宣传(重点突出对装潢设计的介绍)、媒体报道(涉及产品设计特征的专业报道)、消费者证据(问卷调查、访谈记录)、竞争对手模仿(反向说明装潢的识别价值)、权利证书(商标注册、外观专利、版权证等)、时间证据(产品上市时间和市场存在历史)。
(三)时间成本的重视
商品装潢的认定往往需要相对较长的市场积累过程。建议按照阶段规划:前期铺垫(零到两年)通过各种渠道推介;中期积累(两到五年)深化消费者认知;后期强化(五年以上)强调长期品牌地位;诉讼前准备(诉讼前六个月)完成集中举证。
四、行业启示:对品牌方和企业的建议
其一,商品装潢保护不能是事后诸葛亮。从产品设计之初,就要有保护意识,将装潢与品牌进行强关联,并有意识地进行证据积累。
其二,品牌知名度不等于装潢知名度。再成功的品牌,也需要通过专门的、反复的、清晰的宣传,才能让消费者将具体的设计特征与品牌产生联想。
其三,在功能性创新和装潢保护之间寻找平衡是关键。过度宣传功能性,可能削弱装潢的可识别性;过度淡化功能性,则可能面临垄断功能的指控。
其四,当装潢保护面临困难时,权利人应考虑多管齐下:申请外观专利、建立商标体系、进行充分的证据积累、必要时进行消费者认知调查。
五、结语
商品装潢虽然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但其保护道路并不平坦。从有保护到难保护的转变,既反映了司法实践的更加谨慎和理性,也反映出权利人在证明责任上的巨大挑战。但这种困难并非无法克服。通过早期的、有计划的、多维度的证据积累,通过将设计特征与品牌进行紧密绑定,通过充分的消费者认知调查,权利人仍然可以为自己的创新产品赢得法律保护。关键是要认识到,商品装潢的保护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需要时间、投入和策略的长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份销售发票、每一条广告文案、每一条消费者评论、每一份媒体报道,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关键证据。最好的保护,往往来自于最充分的准备。
注释:
[1]卡骆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波热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
[2]某甲电器公司与某乙电器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豫知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
[3]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粤73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书。
[4]某百伦公司与某巴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73民终327号民事判决书。
[5]某林公司与某勒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177号民事判决书。
[6]某洁公司等与某华家电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
[7]某箱包公司与某箱包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
[8]某斯公司诉某那某童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罗洋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婧蔚 北京市铸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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