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庭审中涉案男子多次作出虚假陈述,刻意隐瞒出借时预先扣除“砍头息”的关键事实。该行为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惩戒。
2024年10月,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徐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及抵押协议》。借款当日,杨某按照徐某指示,将其中15万元转入了案外人邹某银行账户。
借款到期后,杨某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徐某遂一纸诉状递至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偿还100万元借款本息,并对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
案件第一次开庭,杨某因故没能亲自到庭,通过辩护人向法庭道出实情:“我只借到了85万元,那15万元是徐某要求的‘砍头息’!”
面对杨某的抗辩,徐某矢口否认,坚称自己出借了100万元,且对15万元的转款“并不知情”。法官多次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徐某签署《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
为查明事实,法院依职权追加了邹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邹某未到庭。随后,合议庭法官又辗转多家金融机构,逐一调取了杨某、徐某、邹某的银行交易流水。
经过仔细比对,一条完整的资金“回环”链条浮出水面:杨某将15万元转给邹某后,邹某很快又将这15万元原封不动地转回了徐某的账户!
第三次庭审,面对证据,徐某当庭承认自己虚假陈述,隐瞒了收取“砍头息”的事实,并写下《悔过书》。
经过审理,法庭依法采纳了杨某“实际借款金额为85万元”的抗辩理由,并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针对徐某在诉讼中多次虚假陈述、故意隐瞒关键事实、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目前,徐某已经缴纳了罚款。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 实习生 雷芳菲 通讯员 任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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