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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制作)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6日,孙某驾驶登记于某运输公司的重型罐式半挂车侧翻,车载柴油泄漏污染了原告李某承包鱼塘,塘内鱼虾全部死亡并产生鱼塘治理修复费用。交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特种车商业三者险( 投保金额150万元),另在B保险有限公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委托司法鉴定确认财产损失合计62133元,另支出鉴定费5000元。A保险公司以保险格式免责条款中包含 “污染所致损失不予赔偿” 为由拒绝理赔,主张油料泄漏造成的鱼塘污染属于条款列明免责情形;B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单特别约定,主张车险限额足以全额赔付,承运人责任险赔付条件未触发,无需承担责任。原告李某诉至利津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财产损失及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单方拟定、自行释义的保险格式免责条款,单方扩大 “污染” 免责范围、不合理免除自身交通事故赔偿义务,是否因显失公平、违反格式条款解释规则而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民事主体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险人利用预先拟定、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格式条款不当减轻自身法定赔付义务、加重被保险人风险负担,致使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该格式条款不能产生免除保险责任的效力。结合《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法院从三方面认定案涉免责条款不足以拒赔:

一、条款逻辑与事故因果关系区分。案涉事故损害根源是机动车侧翻这一交通事故,柴油泄漏污染鱼塘仅是事故衍生后果,并非保险条款免责事由所称 “污染作为事故发生原因”。免责条款列举战争、暴乱、核污染等重大灾难类污染情形,与普通交通事故油料泄漏分属完全不同场景,保险公司将普通车辆肇事漏油纳入免责范畴,超出条款正常文义射程。

二、保险公司单方释义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A保险公司自行在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增设 “污染” 扩大化释义,将车辆事故油料泄漏全部归入免责范围,该释义未载入正式保险条款文本,属于保险公司事后单方补充拟定内容,未与投保人协商,实质上不合理免除保险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核心赔付义务,排除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后获得理赔的法定权利,符合显失公平格式条款特征。

三、条款存在歧义时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双方对免责条款中 “污染” 的界定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理解,依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交通事故漏油造成第三方鱼塘财产损失,不属于条款本意免责的污染情形,保险公司无权据此拒赔。同时,B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明确约定 “先由车险赔付,不足部分再由承运人责任险承担”,原告全部损失仅 62133元,未超出A保险15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承运人责任险赔付条件未成就,B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系受害人为固定损失、主张赔偿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依法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A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A保险公司据以拒赔的格式免责条款单方扩大免责边界、免除自身法定赔偿责任,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显失公平,不能作为逃避赔偿义务的依据,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原告各项损失。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财产损失、鉴定费共计 67133元,驳回原告对其余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属于典型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预先统一拟定,投保人仅能选择接受或拒绝,不存在协商修改空间,法律对该类条款设置多重效力约束,禁止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规避法定赔偿义务。

其一,格式免责条款不得显失公平。保险人收取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核心对价就是承保车辆肇事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风险,若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单方释义无限扩大 “污染” 免责范围,将道路运输中最常见的油料泄漏事故全部排除在赔付范围之外,投保人投保目的完全落空,双方给付对价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此类不公平格式条款不能发生免责效力。

其二,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保险公司作为条款拟定方,负有清晰、无争议拟定条款的义务;条款语义模糊、存在多种解读可能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不能任由保险公司事后随意扩大免责边界、随意增设条款释义。

其三,区分事故直接原因与衍生损害。交通事故引发油料泄漏、污染第三方财产,损害根源是机动车肇事行为,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固有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不能割裂因果关系,以衍生污染后果为由免除交通事故项下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以单方拟定、扩大解释的格式免责条款拒赔,实质上利用信息优势、条款制定优势侵害被保险人理赔权利,构成权利义务失衡、显失公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地位,维护保险市场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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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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