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在演绎作品中应保护原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

——刘某1等诉覃某1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9-2-158-046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4.07.18 / (2013)桂民三终字第6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演绎作品在使用原作品过程中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如对于作品署名不当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原作品作者与其作品及相应的演绎作品关系产生误认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权属、侵权 ;演绎作品 ;原作品作者 ;作品署名

基本案情

刘某1等6人诉称:刘某2和刘某3是涉案作品《中国瑶药学》的合作作者,但覃某1、罗某、高某3人及某研究院、某出版社出版该书时仅以覃某1、罗某、高某3人为作者进行介绍,并未提及《瑶药传统应用》的基础资料作用及刘某2、刘某3的作者身份及对《中国瑶药学》所起的作用,侵害了刘某2、刘某3的发表权、署名权;覃某1等人对《瑶药传统应用》的重大改动均没有经过刘某2、刘某3的同意,侵害了刘某2、刘某3对其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中国瑶药学》出版后至今没有向刘某2、刘某3支付报酬和获奖奖金,故各被告侵害了刘某2、刘某3的获得报酬权。

覃某1等人及某研究院、某出版社辩称:其从未否认刘某2、刘某3是《中国瑶药学》的作者,《图书出版协议书》的合法性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协议书中约定的刘某2主审地位是合法有效的,刘某2也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视为其认可了在《中国瑶药学》中的主审地位,故刘某1等6人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瑶药传统应用》(合编稿)为刘某2、罗某、覃某2和刘某4的合作作品。2001年12月,覃某1、高某与刘某2、罗某、覃某2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刘某2等四人以4.5万元稿费将《瑶药传统应用》(合编稿)许可给覃某1、高某作为《中国瑶药学》一书的基础性资料使用,合同约定了双方共同享有《中国瑶药学》专有使用权。《中国瑶药学》出版后仅列刘某2为主审,刘某2认为其对《中国瑶药学》应享有的署名权等著作权受到侵害。刘某2去世后,其妻子刘某1和子女共6人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定覃某1等侵害了刘某2的著作权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及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0)南市民三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刘某2和刘某3为《中国瑶药学》的合作作者;二、某出版社立即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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