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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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但第三人迟迟不申请执行,我作为起诉的原告债权人,能自己向法院申请执行吗?” 实践中,这类“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判决执行纠纷,常让原告债权人陷入权利实现的困惑。

那么,判决被告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告债权人能申请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刘某女、潘某富与湖南某置业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未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在生效判决已经赋予债权人诉权、支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原合同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强制债务人依照生效判决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本案焦点是,生效判决确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第三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作为原告的合同债权人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并未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构造功能来看,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结合本案事实,湖南某置业投资公司向第三人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借106300万元款项属于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内容,且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出借款项的请求权。由此,刘某、潘某有权起诉要求湖南某置业投资公司履行向第三人出借款项的义务;案经包头中院一审、内蒙高院二审,判决湖南某置业投资公司给付第三人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46310万元。由上述生效判决可知,实体判决已认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并未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在向第三人履行的法律结构中,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在生效判决已经赋予债权人诉权、支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原合同债权人亦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方符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制度功能要求,也才能实现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有效衔接。

刘某女、潘某富在湖南某置业投资公司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获得生效判决支持,在湖南某置业投资公司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义务的情况下,其二人也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要求湖南某置业投资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权利。故本案内蒙高院、包头中院仅根据执行依据的判项驳回刘女某、潘某富的执行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周军律师提醒,生效判决确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第三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作为原告的合同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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