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明与张强是亲兄弟,父母育有四名子女。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周女士于2021年离世。
2010年5月1日,在母亲尚在世时,张明、张强、母亲周女士及另外两名继承人(妹妹张莉、侄女张婷) 共同签署一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约定: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二号房屋归张强所有;
登记在张强名下的一号房屋归张明所有;
张明、张强各自向妹妹支付5万元、向侄女支付3万元作为补偿。
协议签订后,各方当场履行付款义务,并实际交换房屋使用:
张强一家搬入二号房屋居住至今;
张明自2008年起居住一号房屋,2013年后对外出租,租金由其收取。
然而,2024年,张明要求张强配合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时,张强及其妻子李芳提出异议,称:
“一号房屋是我和李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她没签字,协议无效!”
李芳也表示:自己对2010年协议完全不知情,从未同意处分房产,要求确认协议对其无效。
张明无奈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张强配合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张明所有;
✅ 张强于15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 驳回李芳关于协议无效的全部主张。
签了14年、住了14年、收租11年,现在说“不知情”?法院不支持!
三、法院说理
《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合法有效
协议由全体继承人及被继承人(母亲)共同签署,内容涉及遗产分割与家庭共有财产处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十余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配偶虽未签字,但长期默示认可
法院重点指出:
李芳自2010年起与张强共同居住在二号房屋(即协议中她“获得”的房产);
对张明长期占有、出租一号房屋从未提出异议;
十余年未主张权利,不符合“不知情”的常理。
→ 应视为其知晓并默认协议内容,不得事后反悔。
家庭内部财产分割不同于普通买卖
此类协议属于分家析产+继承分配的混合性质,目的是解决家庭内部财产归属,而非市场交易。
只要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且主要权利人达成一致,法院倾向于尊重家庭自治意愿。
“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成为拒绝履约的挡箭牌
即使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强名下且购于婚姻期间,但:
协议签署时李芳未反对;
实际履行中她享受了协议利益(入住二号房屋);
→ 其以“未签字”为由否定协议效力,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家庭分家协议,只要全体继承人签字+实际履行,就有效!
即使配偶未签字,只要长期未异议+实际受益,法院通常认定其默认同意。
“住了十几年才反悔”很难被支持
法律保护稳定的家庭财产秩序。若一方在多年后以“不知情”“没签字”为由推翻协议,除非能证明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难获支持。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家,最好让配偶也签字
✅ 最佳做法:在协议中明确写明“配偶知悉并同意”,并由其本人签字捺印。
❌ 风险做法:仅由一方签署,埋下未来纠纷隐患。
协议履行后,尽快办理过户!
房屋虽已“归你”,但未过户=产权未转移。一旦对方反悔、去世或债务纠纷,可能面临执行风险。
拆迁前务必确权!
本案若遇拆迁,补偿款归属将直接依据产权登记。持有协议但未过户,可能丧失谈判主动权。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老宅、央产房、回迁房存在“家庭内部约定但未过户”情况。
若您手中有类似《分家单》《家庭协议》,请立即行动:
1️⃣ 收集居住、缴费、出租等履行证据;
2️⃣ 尝试协商过户;
3️⃣ 协商不成,尽快起诉确权,避免夜长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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