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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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服行政诉讼再审裁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哪些情形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期限超过六个月仍可申请呢?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不服,要走“先再审后监督”的流程——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作出再审判决,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出裁定后,需在6个月内申请检察监督。这个6个月是“不变期间”,既不能延长,也不适用“中断、中止”,比如你因为忙忘了、记错时间,错过后就不能再走常规申请通道。

但法律的本质是保障公平正义,不会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超期,就堵死所有救济路。最常见的例外就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超期”,简单说就是“不是自己的错导致错过期限”,比如遭遇不可抗力、突发重病,或是被行政机关、司法程序的瑕疵耽误了维权。

贵州的张先生就有过这样的经历:他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要拆除,起诉当地城管部门后,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诉求。由于不懂法律,他没及时申请再审,等找到专业人士咨询时,距离判决生效已经过了8个月,远超6个月的监督期限。但张先生没有放弃,还是向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同时提交了自己多次找城管部门沟通、却被推诿扯皮的记录。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张先生超期是因为不懂法律程序,且行政机关存在履职不当,属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依法受理了案件。最终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重新核查房屋性质,帮张先生保住了住房。

除了这种情况,还有三类明确的例外情形,即便超期,也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监督(相当于重新计算期限):

一是发现了新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生效判决、裁定的;

二是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的;

三是查实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浙江的李女士就靠第一种例外翻了案:她因社保缴费问题起诉当地社保局,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判决生效10个月后,她在整理旧资料时,发现了一份当年单位提交的、被社保局遗漏的缴费凭证——这正是能证明自己主张的关键新证据。她立即拿着新证据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属于“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关键证据”,符合超期申请的例外条件,遂提请抗诉。最终法院再审改判,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超期申请不是“空口说白话”,必须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特殊情形。比如重病超期要带病历、诊断证明;被行政机关推诿要带沟通记录、书面答复;有新证据要带证据原件及来源说明。

第二,要区分“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如果是自己不懂法、忘记期限、找错维权部门等自身原因导致超期,就不能享受例外;但如果是不可抗力、行政机关履职不当、发现新证据等客观原因,就有机会获得救济。

周军律师提醒,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6个月期限是“常规线”,不是“生死线”。只要你能证明超期不是自己的错,或者符合新证据、裁判人员违法等例外情形,就别轻易放弃。及时整理好相关证据,向作出原生效判决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让法律为你的维权之路兜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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