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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属于可赔损失。

题图 | 网络

近期,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明确了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

任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与杨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的网约车因维修停运多日,其向任某主张停运损失。任某认为,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网约车司机杨某将任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根据规定,交强险仅赔偿因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间接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故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根据任某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已就“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任某自行承担。

关于损失金额,网约车司机杨某提供了车辆运营证明、维修记录等证据。法院结合宁夏地区网约车营运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地网约出租车日均营运收益标准,酌情认定停运损失按每天260元计算,并根据实际维修、离场时间,最终以4.5天确定为维修的实际期限。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任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赔偿原告杨某停运损失1170元。

法官提示

1.停运损失属于可赔损失:依法从事营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2.商业险常免责:该损失通常被列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事项,投保人应仔细阅读条款,侵权人需自行承担该笔赔偿。

3.证据是关键:主张停运损失的一方,应保存好车辆营运资质证明、维修记录、停运时间证明、收入减少证明等相关证据。

4.计算需合理:损失计算可参照车辆日常营运收益、行业平均标准等因素,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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